律师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王进喜在道可特与达晓合并仪式上的主题演讲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1-25 21:30:54  作者: 王进喜

各位嘉宾:

早上好!

祝贺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和达晓律师事务所合并。

光超主任给我定的演讲题目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新趋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很多新的趋势。

第一,比如法律服务市场的结构性变化,近些年公司法务部的崛起,以四大会计师、法律科技企业为代表的新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的崛起,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种竞争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这些趋势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二个重要的趋势是数字化,我们看到传统的数字化往往是讲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将律师与委托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配对平台,传统存储法律知识的技术,但是现在我们看到更新的技术出现了,包括扩展人类思想的技术,自主执行工作的技术。换言之,数字化的发展不仅仅是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使律师能够更快更好的进行法律研究,而且要保证能够提供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

第三个趋势是律师要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治理,这是中国律师行业面临的一个新的历史任务。律师参与全球治理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就是制定跨国法律规范,促进全球化的可预测性。在跨国领域,往往缺乏单一的、公认的政治权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具有特别的吸引力。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由于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政府,跨国法律规范发展遵循了一种分散的规则制定模式,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进行,这种模式主要是由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国际化的律师来主导的。

除了这些趋势之外,我今天想谈的一个问题是传统问题,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应当说规模化在当今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规模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样的挑战,我们如何应对?

二战以后,律师职业组织形式的经典就是合伙,合伙模式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通常情况下由于责任的限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比较小。

第二,业务相对均衡统一。

第三,律师既是所有权人,又是工作者。

第四,对资本的要求不高。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轻资本的行业,但是现在我们看到越大越好是许多律师事务所所采取的策略。

规模化的路径主要有两个,一个在国内层面上,往往是通过合并的形式,不同需求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并分别实现自己的目标。一个在国际层面上,规模化最重要的路径就是律师联盟。律师联盟使得来自不同法域的律师事务所能够联合在一起,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全球性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规模化?我想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第一,委托人的规模化。全球化促进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要追求委托人。

第二,大型委托人往往有峰值负荷要求。大型委托人往往爆发出很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这是小型律师事务所难以承受的。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恰恰具有这种峰值负荷能力。

第三,以委托人为中心。以委托人为中心要求律师行业能够一站式地解决委托人的各种需求,包括法律需求、非法律服务需求。这就是这些年为什么会出现跨行业职业,多行业职业。

第四,规模化的效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总创收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美国学者的研究发现,美国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和创收之间的相关性达到了80%-90%。

第五,规模律师事务所更具有包容性。这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委托人在薪酬上存在着价差,换句话说有不同的薪酬,它反映了律师事务所选择包容具有不同创收水平的业务,以及做出各种贡献的委托人、合伙人。

传统律师事务所进行规模化存在着很多的难题。

第一,我们知道普通的合伙采用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模式,无限连带模式往往抑制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

第二,传统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效率往往比较低,因为合伙人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管理效率低下,只要是合伙人就有参与共治的权利,七嘴八舌很难快速做出决策。

第三,不同业务领域的合伙人往往有着不同的利益,在做出决策的时候难以顾全大局和长远利益,不能够迅速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比如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对新技术大量投资这种需求越来越大,那么这种投资的需求实际上给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压力。

第四,传统的合伙模式已经被证明难以以高效的方式来应对这些发展,这就是因为传统的合伙模式具有固有的短期主义。

第五,传统的合伙难以应对经济风险。这些年我们看到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倒闭了很多,那么这些律师事务所倒闭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快速倒闭,甚至几个月就倒闭了,甚至在他倒闭的时候还具有相当的创收能力,所以有的学者说律师事务所的独特性不是因为它有从悬崖上跌落下来的倾向,而是它在落地的时候摔成了碎片。有学者研究发现在律师事务所倒闭的前夜,往往发生合伙人集体逃离的现象,他们把它称作“合伙人挤兑”,就像银行挤兑一样。

为什么合伙人会在律师事务所遇到困难的时候迅速逃离?为什么合伙人挤兑会成为濒临倒闭的律师事务所的特有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下降幅度大于成本的下降幅度。在律师事务所有很多固定成本不会下降,比如租金、装修、劳动力成本,而一旦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创收能力下降以后,你会发现收入下降得很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净贡献者或者贡献最大的人往往先行离开,律师事务所利润下降与合伙人薪酬下降的联系是自动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律师事务所需要实现几个目标,包括实现决策权的集中,实现合伙人的长期主义,以及实现资本锁定。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具备获得社会资本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可能需要进行局部的改革,比如改变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结构。以美国为例,美国学者研究发现1989年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1/3的律师是股权合伙人,实际上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人。到了2019年,这一比例已经下降到了1/5,这表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权利更集中在资深律师群体当中,决策权越来越集中。

另一个选择就是进行系统性的改革,这个方案恐怕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或者公司制。所谓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或者公司制是指出资和管理分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由专人进行,出资者按照股份取得利润,不参与直接管理,律师领取薪酬,而不是利润分红。

这种组织形式有这样几个好处。

第一,能够实现决策权的集中,有利于迅速做出商业决策。从实践上来看,我们看到很多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很难再突飞猛进,甚至还萎缩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决策权不集中,很难做出快速有效的商业决策。

第二,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现资本锁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合伙人挤兑导致律师事务所倒闭的情况发生。

第三,通过股份形式与律师个人的利益长期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合伙人的长期主义,避免决策的短期主义。

我们到底能不能走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或者公司化的道路?我觉得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迹象,比如说2019年《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15条就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如果在海南经济特区的改革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我想在全国推广并不一定会遇到什么大的障碍。

总的来讲,2007年以后中国律师事务所通过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实现了规模化发展,但是有限责任合伙没有办法解决工作者所有制,也就是律师所有制所固有的弊端。律师事务所对于短期规划和收入增长的重视往往与委托人服务、律师职业发展、公共服务这些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观相冲突,而且会损害年轻律师。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革。近些年来,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律师管理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包括公司化的改革,这些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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