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资讯 | 由银橙传媒并购争议看新三板收购中的要约收购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7-29 11:27:03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近期,新三板明星公司银橙传媒(830999)被创业板公司金力泰(300225.SZ)收购一事引发市场热议。6月2日晚,金力泰和同时满足分层三套标准的新三板明星公司银橙传媒同时发布公告称,金力泰将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银橙传媒大股东7家持股平台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9.91亿元。

据悉,此次交易完成后,金力泰将间接持有银橙传媒高达63.57%的股份,依此计算的银橙传媒估值为15.59亿,较其停牌前的市值24.17亿折价约36%。金力泰间接收购银橙传媒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中小股东更是提出多项质疑,包括:大股东“贱卖”股权;本次收购涉及的股权为几大股东持有的63.57%控股权,未提出要约收购或私有化,存在股东及高管套现跑路、利益输送嫌疑。

就普遍热议的要约收购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部业务负责人。据道可特律师介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众公司并购来说,要约收购是否必须?道可特律师进一步解释了对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不同要求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因此,对于主板上市公司来说,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时,必须进行要约收购。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则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这意味着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要约收购不再强制,是否触发要约收购,由挂牌公司根据公司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据此,道可特律师认为,由于银橙传媒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属性,这起并购并没有触发要约收购。但是,显然它也没有兼顾小股东的利益。

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新三板公司越来越多地受到主板上市公司的青睐,随着分层制度的落地,新三板可能成为主板公司挑选并购标的的优质“标的池”。除去主板上市公司对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并购之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出于做大、做强、打通全产业链的目的,其主动并购的数量也在急速增加。可以预见的是,在政策鼓励、企业间接融资难、PE/VC寻求项目退出通道及新三板分层制度落地几大因素的作用下,未来新三板并购重组浪潮还会延续。尽管从法律规定看,本次银橙传媒收购案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但在未来新三板市场并购中如何权衡、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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