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实务 | 不当得利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一)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8-06 17:45:57  作者: 争议解决律师团队

摘要:司法实践中,诉诸法院的不当得利纠纷数量大幅增长,审理中,最大的争议通常在于应当由谁承担“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实体法规范未能提供明确的指向,导致实务界左右摇摆、徘徊不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探讨不当得利的类型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不当得利的类型

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依通说,不当得利可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如下图所示:

1

对比不当得利的两种基本类型,可以看到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都有可能是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受损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到底是由请求人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存在法律上原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以及操作也不统一。

案例一

邓某诉王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原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取得的利益与他方所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方取得利益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需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在诉讼中,根据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第四个构成要件对于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来说是一消极事实,根据常理及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不能让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违反了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而该构成要件对于两被上诉人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其更容易证明,故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黄某)举证证明有法定或约定依据更加的合理。

案例二

浙江省高院在金中与义务市安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在审复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指出,金中主张安顺公司取得44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对该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因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确定案件能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先决条件。金中称其与安顺公司合伙建设案涉土石方工程,44万元是其支付的合伙垫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便该款项是金中向安顺公司支付的合伙垫资款,在其未能证明双方就有关盈余分配进行过约定,以及对合伙关系进行过清算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最后,在给付不当得利中,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应由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获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显然会导致审判实体以及程序的不公。但在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前,律师不妨提供大量有利判决来引导法官的判案思维。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