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资管 | 独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新规解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5-07 09:57:46  作者: 司马雅芸、林杰义

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总体要求、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一、总体要求

《通知》首先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的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投向方面,《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同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还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二、 资金募集

《通知》明确了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私募性质,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只能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另外,相比《资管新规》,《通知》全方位地提高了合格投资者地标准:对于个人投资者,需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对于机构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而且,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此外,《通知》还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出了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的要求。这些措施主要是因为债转股业务更高的风险性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资金来源方面,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和其他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通知》为债转股投资计划确定了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促进债转股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发展。

《通知》允许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在特定场所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不过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三、投资运作

在投资运作方面,《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进行资产组合投资,还可以投资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其他资产。不过对于资产组合投资,《通知》要求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核心地位,同时给予了其他资产投资一定的空间,增强了投资灵活性和市场活力。

另外,《通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在封闭期内禁止投资者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在期限匹配方面,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这也是对《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风险分级规定的延续,但《通知》增加了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的规定,这则是因为《资管新规》禁止刚兑的规定。

总体而言,《通知》在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运作方面,延续了《资管新规》禁止期限错配、禁止刚性兑付、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估值等监管要求。

四、登记托管

《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而且,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这也是为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提供系统支持。

另外,《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由托管机构进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估值对账等工作。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并就披露的具体内容、频率和方式作出了一般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通知》还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登记机构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的职责,加强对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的实时监管。

在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需要下,《通知》一方面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从事债转股业务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拓宽了债转股资金来源,吸引社会投资者等多渠道资金共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对于促进企业降杠杆和神话改革,提高债转股质量和效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 | 司马雅芸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杰义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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