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分享 | 聚焦《民法典》:《民法典》条款的涉税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7-24 10:06:10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导读

7月23日,道可特《民法典》系列专题交流会之“《民法典》条款的涉税分析”成功举行。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钢律师进行了独家专业解读。本文整理了刘钢律师分享的核心观点和内容,以飨读者。

一、《民法典》与税法

自2019年以来,国家税务各项执法和要求渐趋严格,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各界人士都在掀起学习浪潮。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一件事,民法典中有一半以上条款都能与税收相关联,作为一名税务律师,今天我从税务角度解析部分民法典条款与税务的关系。以便能帮助到更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市场主体,以更加注重合理合规、依法纳税。

1. 《民法典》五个涉税条文

从表面上看,《民法典》中有五个直接规定税务的条文,分别为总则编的第43条,继承编的1159条、1161条、1162条1163条。

例如: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此外,第1161条、第1162条、第1163条,也都规定在继承时,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例如: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拖欠税款的,经营者死亡发生继承,就要由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中首先承担交付拖欠的税款、滞纳金等,才能依法分割继承。

2. 从“居住权”“赠与合同”,谈视同销售

  • 物权编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该条款中居住权无偿取得,主要在离婚、遗嘱相关法律行为中发生。

  • 合同编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条款中居住权、赠与合同,都是无偿获得一定权益的法律规定,而无独有偶,现实当中,各种市场主体也会在各种情况下,将企业自有资产赠送给他人或接受赠与等,而类似无偿赠与受赠就有可能构成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名义上没有发生销售,而税收上却认定为销售而应依法缴纳税款的。

构成视同销售,双方都可能缴税。

例如:

给员工发粽子

构成职工福利费,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

构成视同销售,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企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构成视同销售,企业按市场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企业采购的,则不构成视同销售,无需缴税。

给客户送粽子

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个人客户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共同吃粽子

对员工,不并入当月工资;

对客户,不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与个人都不缴税。

视同销售的文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 号,共9项,如: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所以,在相应《赠送合同》中,要设计好赠送的方式,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视同销售”,就要依法纳税了。

3. 《运输合同》与虚开增值税发票

  • 合同编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该条款中运输合同、物流合同,是现代社会非常普遍的。但是现实当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漏洞虚开增值税发票,而税务局判断是否虚开发票的重要一环,就是是否有运输、物流合同和发票,如果没有很有可能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应做到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四流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取也是虚开)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超级抵押优先权”,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物权编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款是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优先权的规定。原《物权法》未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条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在卖方销售动产时,对买方暂时不能支付的货品价款,双方采用先交付动产再办理动产抵押的方法,而这种动产购买价款抵押优先于买方在此动产上设置的其他担保,甚至包括设置在先的抵押担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确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包括三种情形:

  • 取得销售款项

若取得的是预收款,无需缴纳。

  • 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包括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

  • 开具发票

增值税是销售税,不是收到款就交税,而是发生销售才交税。如收到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因没有发生销售,就不需交纳增值税。

5. “离婚冷静期”,让假结婚真避税难了

  •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案例

先假结婚,再迅速离婚分割房产,以此避税,可行吗?

民法典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当天登记结婚的人,无法当天登记离婚,至少要等待三十天。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所耗费时间也在一个月以上。由此,通过假结婚来买卖住房,将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加剧财产分割风险。可以想见,通过假结婚来避税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困扰税务机关多年的税收征管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二、合同中的涉税条款

1. 一般纳税人 or 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和国税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一定能力的,无需建立规范财务账册;增值税按照1—3%征收率缴纳,还可以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但在2019年11月以前,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开具用于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水平,考察小规模纳税人的实力是否与合同的履行相吻合。

2. 增值税专用发票 or 普通发票

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

接受普通发票无法用于抵扣;

二者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开具的是否为增值税专票,以便知晓可否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增值税。

3. 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及税率

近几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一直在下调税率,比如今年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为1%。那么合同在增值税下调之前签订,下调之后履行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税率,应当适用哪个税率?

案例

某建筑开发商,2017年6月通过招投标确定某总承包单位施工,招投标合同列明适用11%增值税率,总价款2000万元(含税),签订总承包合同,7月11日财税〔2017〕58号出台,甲供材的建筑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7月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适用3%简易征收,总价款仍然是2000万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一直在付款,但总感觉哪里不对?

【税务律师】

首先确定招投标文件的不含税价格。

招投标文件的2000万工程款税率是11%

则招投标文件的不含税价格是2000/(1+0.11)=1802万元。

总承包合同含税价款应为1802*(1+0.03)=1856万元。

利用开发商财务的疏忽,总承包单位多主张了144万元工程款。

依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税率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 一个合同多项业务的,分别列明价款

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中既包含销售又包含服务。

混合销售,没有分开列明的按照销售的高额税率纳税;能够分开记载不同金额并分别记账的,服务费用就可单独按照服务的低税率纳税。

例如,企业卖出一台设备,在同一个合同里分项列出设备费100万元,同时分别列明安装测试费和技术服务费各8万元,而不是将服务费包含在设备费中。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于兼营,纳税人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如销售产品13%,销售服务6%和9%;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5. 因发票带来的风险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

上市公司、大型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进项转出,并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罚款。

存有大额采购的企业,一定要设立发票防火墙。

律师简介

刘钢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税务筹划、公司股权等

执业经验

刘钢律师是中国致公党党员,2007年开始律师执业,是税务筹划与公司股权方面的资深专业律师。2019年6月,刘钢律师加入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凭借税务合规和税务筹划领域资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为企业及个人维护合法权益。

行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天使盟员(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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