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综合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7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8-06 13:14:28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一、特别专题法律资讯

万科董事会决议的“分母之争”

(一)事件回顾

从2015年7月开始,宝能系在证券市场上对万科连续举牌,目标直指万科第一股东之位。万科为了阻止宝能系,在今年3月,与深圳地铁集团达成合作意向,如果合作成功,深圳地铁集团通过增发的股份,持股可超过宝能系,成为万科新任第一大股东。为此,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其中一项议案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意图引入深圳地铁集团至万科。根据万科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该议案的决议结果为7票赞同、3票反对,议案通过。独立董事张利平宣布对会议中全部12项议案回避投票表决。

6月18日宝能方公开表示对这次董事会决议的质疑和对万科管理层的不满。之前一直被认为是万科“盟友”的华润也公开对此次董事会议事情况提出异议,明确指出万科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上涉嫌违法违规,应当无效。6月23日,深交所针对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等7个问题,发出许可类重组问询函,要求万科在6月24日之前作出书面答复。

(二)道可特点评

这次董事会会议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在于:董事会决议适用一般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1名独立董事基于关联关系为由未行使投票权,回避理由是否成立,投票的基数是11人还是10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万科在章程中第152条第一款直接引用了《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而万科在公司章程的第137条规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根据万科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万科此次会议决议中采用的一般多多数决,适用公司章程的152条第一款。华润方则认为决议未通过。根据其委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决议应当适用万科公司章程第137条,如果适用第152条则明显有违章程精神和立法本意。公司章程中存在152条和137条,证明公司将议案分为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两种,应该有多区分。而且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标准严于公司法规定,该章程条款应该有效,公司董事会应该遵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万科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二款直接引用了《公司法》第124条的规定。根据万科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张利平回避的理由是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公司法》第216条(四)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万科方的观点是,无关联董事一共10名(认定张利平回避合法合规),7票赞成,3票反对,赞成超过半数,也超过2/3,决议通过。即,无论是哪种算法,都是通过的,“分母”多少不影响结果。华润委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利益冲突并不当然构成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并不成立”。由北京大学企业和公司法研究中心出具的 《万科公司股权争议论证会专家意见书》(简称“专家意见书”)中表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只有张利平和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才满足法定的回避理由。万科在关于深交所回函的法律意见中表示,“尽管张利平独立董事不属于《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0.2.1条第(一)至(五)项所列示的关联董事,但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形,前述回避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从上述多方意见中,可以看出万科和独立董事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回避的理由,只能引用规定中兜底条款作为自己的理由。而此次回避对投票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如果回避成立,计票基数为10,7张赞成票超过规定三分之二,议案通过;如果回避理由不成立,计票基数应为11,这种情况下,11票中7票赞成,投票结果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即议案未通过,华润持此观点。

对于“商战”而言,引入深圳地铁集团进行重组也只是万科宝能股权大战中的一环,这次的董事会会议仅仅是“戏剧另一幕的序幕拉开”。这次“分母”之争对最终的结果有什么影响,我们将继续关注。

二、公司综合业务法律资讯

1、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6月29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等七种关系之一的,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包括“金融资产的转让”等五类。《公告》还明确,企业应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2、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多领域允许外商独资

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要求,国务院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共51项。调整后,我国针对自贸区内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管理将由此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多个行业领域,允许外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独资企业。比如,我国将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等。

3、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2016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改革,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五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注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比例谁的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制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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