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2016年8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8-05 13:17:33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还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2、证监会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私募基金“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私募行业自律管理,做好私募基金事中、事后监测监控工作,201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私募基金“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基协字【2016】1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私募机构积极开展全行业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排查机构自身可能存在的重点环节风险隐患,加强私募机构内部管理,强化守法意识与合规意识,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通知》还要求私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及制度建设,提高风控合规意识。通过私募机构开展政策学习,员工培训以及业务自查等方式,了解最新私募政策及相关自律规则,加强机构内部守法合规意识,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最后,《通知》要求私募机构强化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教育,以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典型案例等方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组织开展一次私募基金行业守法意识、合规意识的教育活动,提升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严格自律,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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