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浅析实际开店经营能否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来源: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1-11-25 19:50:10  作者: 知识产权团队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事由:陈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项目品牌,并非基于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进行合作,而品牌是否获得注册商标权不属于双方的合作内容,不影响涉案《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的履行”与事实不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和商标获准注册后均未将商标注册信息披露给陈某,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陈某有权解除合同。2.涉案合同并未约定陈某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陈某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涉案合同应予解除。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本案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二审判决认定《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不应解除是否正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首先,《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第2项约定:“双方合作的项目为品牌。公司授权陈某在代理期间使用公司的品牌(商标)进行该合作项目的经营、宣传营销及代理区域内加盟店的拓展。”由此可见,双方合作项目是品牌,品牌是否获得注册商标权不属于双方的合作内容,不影响涉案《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未披露商标注册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双方签订《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的时间为2017年7月,公司申请的商标于2017年12月核准注册,在陈某开店之前公司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陈某经过公司的指导培训实际开店经营,并多次从公司进货,也收到了加盟返利,因此,实际履行行为表明陈某已实际掌握并使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也已经超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是否披露商标注册信息,不会给陈某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无不当。陈某主张解除《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第2项约定:“双方合作的项目为品牌。公司授权陈某在代理期间使用公司的品牌(商标)进行该合作项目的经营、宣传营销及代理区域内加盟店的拓展。”由此可见,双方合作项目是品牌,品牌是否获得注册商标权不属于双方的合作内容,不影响涉案《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未披露商标注册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双方签订《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的时间为2017年7月,公司申请的商标于2017年12月核准注册,在陈某开店之前公司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陈某经过公司的指导培训实际开店经营,并多次从公司进货,也收到了加盟返利,因此,实际履行行为表明陈某已实际掌握并使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也已经超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是否披露商标注册信息,不会给陈某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无不当。陈某主张解除《区域总代理合作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寄语

特许经营模式,对作为企业的特许人来说,既可以提高品牌知名度,也减少了门店的租金、员工工资等负担,是增加企业经济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个人创业者为了降低创业所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了具有稳定经营资源的特许人选择了加盟。但作为被特许人,如果已经实际开店经营,也已经掌握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若因为市场、经营不善等因素,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王伟律师

王伟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姚姚

何姚姚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主攻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商业特许经营合规体系、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济南公益爱心义工团团员
✦济南广播电视台特聘“公益律师”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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