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

来源: 道可特天津办公室  时间: 2022-05-20 22:10:52  作者: 王梅律师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0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适用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需要特别注意,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管理人重大变更”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内容变更、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高管变更、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等。实务中,除了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明文要求出具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外,其他事项的变更,需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然后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确认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02、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要点及实务

一、相关规定/规则指引

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七、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二)【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二)【持续内控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相关要求

(一)【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二)【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三)【高管离职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5.《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①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② 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③ 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④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7.《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

8.《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④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9《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典型反馈问题

1. 请提供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请说明所处行业及营收状况。非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请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就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发表法律意见。

2. 贵机构股权架构已变更,请提供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的打款回单。对于新增出资人中经营范围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的,请贵机构梳理新增出资人实际展业情况,与贵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请贵机构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出资人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并将承诺函与上述说明文件一起提交。

3. 请完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履历,请从高中毕业起完整填报。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请将对投资者的披露内容及有效送达情况说明、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传“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截图文件等随法律意见书一并上传。

4. 请完善高管履历信息,应从高中毕业填写至当前岗位,学历经历从大学填起,且保持从业人员系统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信息一致。

5. 贵机构高管未在申请机构缴纳社保,请上传社保缴纳记录、委托代缴协议、加盖公章的社保缴纳说明,说明代缴的原因及合理性。

6. 请在实际控制人页签内上传股权变更后的实控图,实控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请列明全部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若实际控制人简历、学历信息不完整,请一并完善)

7. 贵机构下设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已设立运行但尚未备案的产品,请提供说明。

三、撰写要点及实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仅需就变更事项发表意见,无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涉及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意见。但经办律师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就变更事项发表意见,仍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关要求。

根据实务经验,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经办律师需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 申请机构在变更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情况、合伙人情况等);
② 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③ 申请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情况;
④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

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需根据申请机构实际情况详细描述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情况,主要说明变更的缘由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地指向变更结果。

1. 变更缘由 

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如申请机构遇到困难、战略调整、相关人员个人原因等)、目的(建议从申请机构运营角度做说明)以及这种变更是否会影响申请机构正常运营、是否会对申请机构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多次强调禁止炒壳、买壳卖壳,若被认定为炒壳或买壳卖壳,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拒绝办理申请机构的重大事项变更。

2. 变更过程 

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完整过程:

① 申请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要求,按照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变更(如召开股东会会议、合伙人会议,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② 申请机构是否就变更结果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所需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③ 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三)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后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要求

经办律师需根据实际对申请机构变更后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1. 针对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变更事项,经办律师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意见:

① 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查询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穿透”的原则,详细描述申请机构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并判断是否涉及控股类型的变更。

实务中,申请机构股东因合作期限到期退出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中国基金业协会比较容易接受,但如果是外部自然人或机构通过增资入股或受让股权方式成为申请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可能需要证明变更的合理性,中国基金业协会才会接受。

② 申请机构控股股东的变更是否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并说明实际控制人(如有)的具体信息及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支配作用。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变更,中国基金业协会经常提出该反馈询问是否因此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通常而言,无论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只要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经办律师均需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进行论述。

③ 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是否引起关联方变更。

如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引起关联方变更,应就关联方的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如: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或未登记原因),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情况等),是否存在经营与私募业务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并要求其出具不与申请机构进行有关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等。

① 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经办律师需核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发表法律意见。

②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应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亦不可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登记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尽量不要清算产品,可待重大事项变更完成后再行清算。如确有清算必要的,要在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同步备案新的基金产品,争取在重大事项变更完成前完成产品的备案。

2. 针对实际控制人变更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经办律师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办律师需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如有,需说明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等事项,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由于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因此,相关内容可参见以上“1、针对控股股东变更”部分。

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这意味着,申请机构在2021年1月8日后变更实际控制人,且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要求的,需在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后方可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经办律师需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对此一并作出论述。

3. 针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事项,经办律师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十)(十一)项的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办律师需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核查并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工作履历、涉诉情况、工作能力以及除申请机构之外的兼职情况等,并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发表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

①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应进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亦不可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②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其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③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如非必要,建议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不要过于频繁的变更任职机构。

④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四)变更信息披露

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1. 如申请机构尚未备案产品,应承诺将在产品筹备、介绍说明文件中(或其他公示手续)披露变更后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
2. 如申请机构已有备案产品,则:① 应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② 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采用公示、通告或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变更的原因、过程、潜在风险、防范措施等。

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履行了约定及法定的相关表决程序,是否已按照约定及法定的方式(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披露义务,并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五)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应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就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发表结论性意见。

对于申请机构未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经办律师亦应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如:在申请机构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经办律师仍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发生变更发表明确意见。

四、出具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 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专业化经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选择与一种机构类型对应的业务类型专注展业。因此,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除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外,申请机构不能变更机构类型,但业务类型可以做限制性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及其对应的业务类型如表6-1所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及其对应的业务类型

(表6-1,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及其对应的业务类型)

若申请机构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的,需先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是业务类型可在已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原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四种,可以申请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两种。

2. 申请机构首次提交重大事项(指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其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申请机构其他重大事项(指不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则没有前述办理通过时间以及补正次数的限制。

3.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4. 根据实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尽量不要同时提交多项变更要求(含其他非必须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否则会导致提交资料繁杂,审核流程缓慢,若中间任一环节缺失文件、信息或错误,也可能导致整个重大事项变更无法提交,或被退回。

作者简介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梅律师

王梅 律师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

天津大学 法学专业

执业经历:

拥有10年+执业经验,拥有律师和基金从业资格,著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一书,公众号“走近北交所”“叁法私Legal”主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撰写实务”系列课程主讲人。

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上市、新三板挂牌、定向增发、收购、私募基金备案、S基金交易等金融资本及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已累计为 50+企业提供上市/挂牌、重大资产重组、投资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等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私募基金、企业上市(含新三板挂牌)、资本金融、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酒店委托管理等金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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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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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