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九: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裁判规则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01 21:00:22  作者: 喻红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喻红律师及其团队整理了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并将持续推送。

今天为大家带来系列九: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包括公民计算机信息的数据进行批量比对,获取被害人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登陆比特币网站,再通过二次验证拦截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进入被害人比特币账号盗取比特币并变现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8)豫1303刑初583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金某向他人购买大量包含韩国公民信息的数据资料,用于盗窃比特币。金某提供大量包含公民计算机信息的数据,王某负责编写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韩国公民的计算机邮箱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金某。金某伙同被告人朴敏哲、许武浩进一步获取被害人在韩国通信社的账号、密码和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韩国三大通信社网站、比特币网站,在通讯社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比特币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进入被害人比特币账号,把被害人的比特币转入金某、朴敏哲、许武浩的比特币钱包,最后再由马小腾等人将盗取的比特币交易、变现后分赃。金某等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规则(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人电脑内安装外挂挖矿软件,通过远程控制利用外挂挖矿软件挖取虚拟币牟利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8)湘0422刑初327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被告人罗某某帮被害人唐某某维修电脑,在被害人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操控在被害人唐某某的40台电脑内安装了一个代号为“eth.exe”的隐藏、自动运行“双挖”(即1台电脑同时运算挖取两种虚拟货币)程序的外挂软件,并绑定其本人的电子钱包,使得被害人唐某某的40台电脑在为被害人唐某某挖取“以太币”的同时,还自动运行“双挖”程序挖取“SC币”存入到被告人罗某某的电子钱包。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规则(三):利用工作便利,未经网吧所有人授权许可,将恶意程序非法植入网吧服务器并以此获利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9)苏1281刑初694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被告人陈某恶意程序植入其管理的四家网吧服务器并运行,该恶意程序自动获取网吧电脑中登陆QQ和TGP进程的cookies信息,无需经过QQ和TGP用户许可或授权,在用户QQ空间上发布带有广告的说说。期间,被告人陈某以0.5元/条的价格每日收取广告费,并通过支付宝共计收取人民币5404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规则(四):利用工作便利,受他人请托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请托人实现考试作弊、成绩修改等行为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9)吉0194刑初87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被告人史某在长春某大学教务处工作期间,多次受程某、殷某等人请托,为长春财经学院在校大学生马某、韩某、张某、赫某更改期末考试成绩。被告人史某利用工作之便侵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为请托的四名大学生修改考试成绩,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史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规则(五):通过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被破解摄像头设备ID账号及密码,非法控制被害人摄像头以窥探他人隐私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9)浙0324刑初1260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被告人胡某、吴某从他人处通过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被破解的被害人家中摄像头设备ID账号及密码,并添加到自己手机“云视通”APP里,非法控制被害人摄像头以窥探他人隐私。至查获时止,被告人胡某成功非法控制的摄像头数量达102台;被告人吴某成功非法控制的摄像头数量达22台。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裁判规则(六):将木马程序植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他人支付宝密码、游戏账号密码或电子商城虚拟币等财物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8)粤1971刑初505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被告人刘某以每月1600元的费用向他人租用“limit”木马程序的使用权限,通过“limit”木马程序生成绑定木马的图片,自行或雇佣其表弟钟某(分案处理)用QQ等通讯工具将绑定木马的图片发送到他人计算机,待对方点击图片后实现对对方计算机的控制并获取对方的键盘记录。对方计算机被控制后,刘某远程控制对方的计算机,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强制与对方玩家进行游戏装备交易,然后在5173游戏平台上变卖获得的游戏装备提现。二人约定,由二人合作来控制他人计算机的获利所得,由二人均分。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裁判规则(七):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5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的Trillion公寓B幢902室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至2017年9月底,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113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

裁判规则(八):未经授权擅自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增加账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未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刑。

案号:(2020)苏0602刑初306号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骏帅通过其私自窥探到的账号、密码,多次非法登录某资源交易平台,并在系统内新增管理员账号及相关单位子账号(影子账号),以此查看平台内部分招标项目的投标情况、报价单等,并有偿提供给有竞标意向的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674.16元。

裁判规则(九):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案号:检例第34号

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裁判规则(十):行为人购买攻击服务,对目标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攻击,用户数量直接影响法定刑幅度。对于用户数量的认定,应优先考虑注册用户;对于累计关注量,应考虑重复关注等情况。

案号:(2018)浙0110刑初1000号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2017年1-2月,刘隆宾通过租用境外云服务器、购买执行攻击指令的服务器、攻击流量等,架设了网站sboot.org,并制作了安卓手机端应用“Sbooter”。刘隆宾为牟利,在明知会造成他人服务器被流量攻击的情况下,仍在QQ群中推广该网站,开放网站的注册、充值系统,供他人使用该网站和应用进行DDOS攻击,并根据充值金额大小发起不同次数的攻击。2017年4月,被告人金超在刘隆宾网站sboot.org注册账号“jc983039678”,并付费购买攻击服务,于4月30日、5月2日多次攻击重庆麦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该公司服务器在2017年4月30日13:24:30至13:59:31、2017年5月2日10:07:04至11:25:59、5月2日11:49:50至12:29:50累计超过2小时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金超实施攻击时,麦络公司用户数量为10万以上。

裁判规则(十一):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02号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4,762.34元。

裁判规则(十二):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03号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为了加强对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使用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由中联重科总部的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对泵车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拖欠、赖账等情况,就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锁机”,泵车接收到“锁机”指令后依然能发动,但不能作业。2014 年5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GPS干扰器”先后为钟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

裁判规则(十三):利用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通讯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锁定通讯设备致使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16)苏0829刑初字第290号

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理想、周亮、张迪和杨超、赵轩等人租用钓鱼网站,非法获取他人苹果电子设备密码、QQ密码。被告人夏理想骗取他人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1700余组,被告人周亮骗取他人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600余组,被告人张迪取他人QQ账号、密码1300余组。自2014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仲昊通过购买赵轩、杨超等人非法获取的他人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登陆苹果官网的iCloud界面,利用前述苹果电子设备账号、密码,使用抹除模式,锁定该苹果电子设备,并对他人苹果电子设备屏幕留言实施勒索,共锁定被害人吴坤恩等15人的苹果电子设备20台,勒索7000元。

裁判规则(十四):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罪名: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理由: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裁判规则(十五):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案号: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理由:被告人卫梦龙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裁判规则(十六):借用服务、合作之名获取运营商服务器登录权限,之后采用爬虫等技术手段超越授权采集、保存、调取运营商服务器内存储、处理、传输的用户cookie等数据,用于从事服务、合作协议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及当罚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号:(2019)浙0602刑初636号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理由:被告单位瑞智公司联合北京中科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点智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获取运营商服务器的登录许可,后恶意部署计算机应用程序采集并保存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用户登录cookie数据等信息,后又利用公司研发的爬虫程序调用数据库中保存的cookie数据等信息,并服务于公司研发的QQ、淘宝、微博、抖音等加粉程序,据此开展公司的精准广告营销业务。

裁判规则(十七):行为人采取黑客手段,侵入苹果手机系统,通过有关软件获取手机ID密码再高价予以出售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罪特征。

案号:(2017)粤20刑终258号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理由: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肖开海通过网络发布破解苹果手机账号密码广告,先后接受微信名为“飞飞”“市场代卖解ID黄老板”等12名客户的订单,在没有获得手机绑定D用户的同意下,本人或者委托“大力王”和“宋弟”利用网上租用的“钓鱼网站”和“XSS”方式非法获取进入苹果官方服务器的ID密码,对手机与ID进行解除绑定的操作,从中收取每台人民币100元至450元不等的费用。过程中,利用“钓鱼网站”获取ID密码的方式为:被告人肖开海发送虚假的苹果官方邮件短信至ID用户邮箱或手机内,ID用户点击进入钓鱼网站并输入ID密码,被告人肖开海便可从后台获得ID密码进行解除绑定操作。利用“XS”方式获取D密码的方式为:被告肖开海先加ID用户为QQ好友,后向对方发送含有链接的信息或者邮件ID用户点击后,被告人肖开海便可从后台进入ID用户的QQ邮箱进行ID密码重置,随后完成解除绑定操作。截至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海采用上述手段破解174台苹果手机ID,违法所得人民币44180元。

裁判规则(十八):行为人利用其自他人处购得的账号及密码进入游戏操作系统,从而窃取被盗账号内的游戏金币,是非法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移转其中虚拟物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06期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理由: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岳X伟伙同王梁,在泗洪县开设的游戏工作室内,雇佣了被告人张X榕、陈X达、谢X龙等十余人。岳X伟伙同王梁先后多次按一个游戏账号及密码以5.5至7元不等的价格从张翊处购得8.2万余个游戏账号及密码,然后指使张X榕、谢X龙、陈X达等人使用购得的账号及密码进入游戏操作系统,窃得账号内的游戏金币7.9亿余个,再通过“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等方式以一万个游戏金币9至1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根据已查获的“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记录,被告人岳X伟等人得款72万余元。其中张X榕、谢X龙负责从账号内盗取游戏金币,张X榕亦负责对岳X伟所雇人员进行考勤,二人分别从岳X伟处得报酬11000元和6000元;陈X达负责在“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上出售游戏金币,从岳X伟处得报酬13000元。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喻红

喻红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研究生。

执业经历:

曾任职法院、检察院多部门庭长、处长,承办、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超过千起,实务经验丰富;担任律师后,曾为多起重大涉税案件、涉黑案件、涉众案件进行过有效辩护。

业务领域:

擅长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同时深耕土地一级市场法律服务。

专业成果:

《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过多篇高质量业务论文,所主办案件入选北京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件、优秀案件;先后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纪委、北京市检察院的重点课题,多次立功受奖。

联系方式:

邮箱:yuh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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