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创新服务产品系列一:知名餐饮企业不正当竞争代理案例评析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2-06-03 14:32:03  作者: 彭英武

前言:《品牌法律+战略+资本》是道可特第三届创新服务产品大赛获奖产品。该产品重点依托商标、字号、装潢、品牌合规领域的核心问题与复杂诉讼成功案例为基础打造,定位为有核心品牌资产的企业或重视品牌培育的企业,聚集品牌法律,以及战略、资本化专家,以系统化解决方案为视角、提供品牌资产诉讼利益导向,品牌资产合规、品牌资产价值提升为目标的品牌法律、战略、资本全生命周期的商标与品牌资产管理服务。

品牌创新服务产品专题将对该产品服务的典型案例、该领域的专业热点问题、服务创新探讨、品牌资产管理等进行持续介绍与研究。

一、品牌的历史成长

“巴厘龙虾”是周某2007年在武汉万松园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开设的武汉第一家巴厘龙虾店餐饮服务。经过经营发展,店铺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武汉迅速提升。周某于2014年3月注销了原巴厘龙虾店,成立了公司组织,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请专业机构对巴厘龙虾整体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公司标识设计、品牌事物用品设计、店面标识系统设计。巴厘龙虾店的服务标识也随着品牌的升级由简体中文的“巴厘龙虾”标识转变为纵向排列的中文特殊字体的“巴厘”加横向排列较小字体的中文“龙虾”以及底部加印两排字母“BALI/CRAYFISH DELICIOUS”的设计标识,也一直作为店面装潢部分在使用,如下图:

“巴厘龙虾”标识

由于周某对产品口味的执着追求,反复研制新口味,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在历经十余年发展后,巴厘龙虾已从一家个体户发展为拥有9家直营店的餐饮品牌,在武汉享有“四大虾王”的美誉。

二、品牌面临不正当秩序的挑战

在巴厘龙虾的巨大市场影响力下,不正当竞争、“搭便车”的行为层出不穷。当时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因存在一定的障碍未成功授权,客观上也加剧了侵权者肆意侵权的心态。公司品牌资产更多的体现在以字号、装潢、服务名称为载体的品牌资产。

为保护自身“巴厘龙虾”的包括字号权益、商业标识权益在内的品牌资产,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湖北吾来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吾来巴厘龙虾公司”)及关联的侵权主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巴厘龙虾店。

在本案中,被告店铺以“吾来巴厘龙虾”为招牌展开经营服务,其中突出显示的“巴厘龙虾”与本案原告店铺设计的中英文结合的设计标识内容、版式完全一致,仅“吾来”二字放置在左上角,字体和样式均难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其店内使用的餐单、纸巾盒、员工制服以及装饰装潢均与原告的店内风格十分近似,多处直接标识“巴厘龙虾”而省略“吾来”二字,已经造成了许多消费者实际上的混淆和误认。同时,湖北吾来巴厘龙虾公司在其官网上持续发布全国范围内发展招商加盟的广告。

三、司法一锤定音,建立司法护城河

2018年3月30日,本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巴厘龙虾”四个字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特定的联系和指向,既是原告武汉巴厘龙虾公司知名的字号,也是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域内由武汉巴厘龙虾公司提供的知名餐饮服务名称;同时认定公司标识设计、用具样式以及员工服饰与其他餐饮酒店相比,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述装饰装潢构成武汉巴厘龙虾公司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潢。一审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更正字号并停止相关侵权要素的使用。

2018年11月26日,本案经湖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巴厘龙虾”在湖北省武汉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保护的企业名称,要求被告更改含有“巴厘龙虾”的字号。对于巴厘龙虾公司主张的店面含“巴厘龙虾”的招牌、其店面内复古的装修风格,以及配套设计的菜单、员工的服装等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的问题。二审认为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但是将装潢重点更多指向了带有独特文字设计的“巴厘龙虾”及图案组合,即强调突出显著部分。在知名商品认定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已经认定了“巴厘龙虾”字号的保护,没有再认定“巴厘龙虾”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四、本案中字号或商品名称知名度的认定要素及考察

无论是字号的保护,还是特有名称的保护,是否构成知名是字号保护或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知名商品界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还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团队展示了2010-2017年期间新华网、新浪网、腾讯网,纸媒、网络以及省内外电视平台对“巴厘龙虾”服务的宣传和介绍,以及原告运营“巴厘龙虾”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情况。“巴厘龙虾”知名的证据尤其包括省内外电视平台对“巴厘龙虾”服务进行宣传和介绍,多名知名演员和公众人物在“巴厘龙虾”就餐以及“巴厘龙虾”门前排队等位上千人的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皆认可其“巴厘龙虾”于武汉地区的知名度。

在是否知名的认定过程中,上述关于知名的解释中的各类考察要素是一个综合认定过程,即不是考察单一要素的大或小、长或短。

五、含有地理名称要素能否成为知名商品名称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主张“巴厘龙虾”含有岛屿名称,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我方在代理中主张,“巴厘”二字虽与国外知名旅游岛屿巴厘岛的名称文字有重合部分,但“巴厘龙虾”的文字组合由原告在市场上首先使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随着较长时间和较大力度的广告宣传,该组合产生了知名度,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已经在“巴厘龙虾”与原告之间建立了特殊的联系,原告巴厘龙虾公司经营的巴厘龙虾餐饮服务名称具备“特有性”。在湖北省武汉区域范围内巴厘龙虾中的“巴厘”二字作为商业标识意义的在餐饮行业应与原告的字号或商品服务名称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对此代理团队在代理过程检索的案例也是如此。

案例一: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啤”通过报纸等途径的长期宣传,获得了多项荣誉,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知名商品。在啤酒商品中“哈啤”一词与哈啤公司已具有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了识别经营者身份的作用,能够表明啤酒商品的来源,成为哈啤公司提供的知名啤酒商品的特有名称。

案例二:宁夏亨泰枸杞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诉宁夏香山酒业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针对宁夏香山酒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宁夏红·枸杞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特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认定:“‘宁夏红·枸杞酒’是地名、颜色、通用名称的组合,由香山公司首先在市场上使用,且自使用以来在广告促销、宣传报道、产品展示等方面均凸显‘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其产品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逐渐将‘宁夏红·枸杞酒’与其生产经营者联系到一起,成为特定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标识,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形成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认定其名称、包装、 装潢特有。

六、字号和知名商品名称是否可以同时认定的问题

在本案二审中,湖北高院认定巴厘龙虾公司的“巴厘龙虾”字号在湖北省武汉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保护的企业名称,但不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至于没有认定的理由,判决书没有说明。

考虑到是否有必要同时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必要性问题,往往会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去考虑。反不正当法的谦抑性更多的是相比于商标法、著作权、专利法而言的。字号权益的保护和知名商品名称保护,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这更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不同的行为,一并予以认定应该也有其合理性。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探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提供保护,其所要保护的包装、装潢的价值是来源识别利益,即来源标识功能。

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本案中,原告武汉巴厘龙虾公司所使用的纵向排列的中文特殊字体的“巴厘”加横向排列较小字体的中文“龙虾”以及底部加印两排字母“BALI/CRAYFISH DELICIOUS”的服务标识,属于装饰装潢的一部分,而且是最核心最起区别的部分,其当然最应该纳入认定的范围。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被告答辩称武汉巴厘龙虾公司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分店具有不同标识和装潢的使用方式,这种自我品牌使用的多样性和使用的不确定性本身否定了装饰装潢的特有性。但我方代理认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基于特定的构成元素,但也可以适当超越具体构成元素,其构成元素具有比较灵活的抽象与具体以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有时突出部分、有时突出整体,且整体与个别内容的部分改变不一定影响其保护客体的同一性和连续性。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具有非设权性,其权利客体与构成元素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这皆与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特有的包装、装潢是立足于制止误导混淆而使权利人获得保护的法益。

八、关于赔偿额度问题的举证

本案在赔偿额度上,虽然没有被告营业收入的证据。但是在举证过程中,代理团队对原告的经营门店的税收情况进行了真实的取证,而通过税收比例反推营业额,供参考行业的营业水平。

本案一审判决76.8万,二审法院考虑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客流量,及龙虾经营的季节性等判定的赔偿额度为53万。

九、代理后记

根据检索,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当时近三年的审理法院判赔超过50万的为数不多,该案也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列入法院司法保护白皮书。案件当时在原告商标申请受阻,还未成功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字号、装潢成功维权,捍卫了企业品牌资产的司法护城河。

本案之后,原告通过持续努力,通过对商标申请案字符的优化,后续也取得了与现有使用情况相关联商标。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英武

彭英武

▧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司法部专业律师评级试点政策下获评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 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兼职导师
▧ 武汉理工大学实务专家
▧“品牌法律+战略+资本”综合解决方案创新服务产品开发者

教育背景

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系硕士

执业经历

他具有法学、管理学双重教育背景,曾先后在上市公司与新型知识产权运营创业公司从事知识产权法律、运营等相关工作,代理的案件曾作为保护创新的典型入选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白皮书。执业以来,他秉持“法律让创新更有力量”的执业信念专注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文化、数字、品牌等新经济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个人邮箱

pengyingwu@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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