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关于网络交易经营者标价行为的事前行政合规提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06 21:24:23 作者: 曹慧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该部门规章将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全面梳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基础上,针对新经济新业态下经营者标价行为,特别是网络交易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等,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以下,将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具体规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如何规范自身标价行为,避免因未明码标价或实施价格欺诈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进行相关分析和提示。
一、关于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的提示
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关于明码标价行为的规定见于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要求
原则上,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当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对于特殊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形,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作出规定。
2.明码标价的主要价格要素
1)强制标示要素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经营者提供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的附带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2)自愿标示要素
经营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3)特别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监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3.明码标价的形式
1)表现形式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的,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2)展示形式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4.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特别要求
网络交易经营者除需遵守上述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统一规范以外,还要基于其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特点,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关于避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提示
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见于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比较行为
首先,经营者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其次,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
最后,如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2.折价、减价行为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应真实有依据,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
3.赠送物品或服务行为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4.其他价格手段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在采取价格手段时,还需注意如下问题:
(1)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经营者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5.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特别要求
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除需遵守上述要求避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外,还需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而言,其需保证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其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均一致;
(2)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而言,其不能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6.不予处罚情形
实践中,若经营者涉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其有证据足以证明符合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构成价格欺诈:
(1)没有主观故意;
(2)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3)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作者简介
曹慧
现任职务: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业务领域:
行政争议解决、企业行政合规、政府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手机:18610700737
邮箱:caohu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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