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深度解读固定总价合同

来源: 道可特天津办公室  时间: 2022-06-15 21:45:37  作者: 吴彬律师

工程总承包模式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第二种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将设计、施工进行了统一发包。而施工总承包仅仅是对施工进行发包。

而总承包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大致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无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都可以适用这三种价格确定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推荐企业投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而住建部同步出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价格确定方式只有固定总价这一种,没有推荐其他的价格确定方式。本文重点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系统阐释。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是严格的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超出该风险范围则可以改变。具体是指在一定工程量和风险范围内确定总价,在该价格确定模式下,在设定的风险范围内发生的变更不再调整总价,而在此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

特别注意,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根据变化调整价格。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在发包人要求不变的情况下,设计变更不会引发合同总价的调整。

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两种模式下,固定总价的差异性

1. 两种模式的发包阶段分析

根据工程建设流程的不同,财务上有一套系统联动控制成本的机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应投资估算。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这两个阶段对应财务控制的投资概算和预算造价两个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往往通过估算控制概算,通过概算控制预算,通过预算控制标底,通过标底控制合同价,通过合同价控制结算价,这样一种系统联动控制机制。阶段越靠前,价格确定越不精准。

两种模式的发包阶段分析

2. 发包阶段不同导致固定总价确定的精准度不同

鉴于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所处的发包阶段不同,施工总承包往往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包,施工图设计阶段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趋于精准。

而工程总承包分两种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最晚在初步设计阶段发包,简化报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估算阶段就可以发包,这样便于政府控制概算;企业投资项目初步描述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内容等内容后并经核准、备案后就可以发包,没有对设计的要求。

无论是上述哪种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对设计、采购(或有)、施工进行投标,鉴于设计已经同步发包,在发包人的发包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设计变更引发的工程量变化是不会影响合同价格。联合体投标情况下,设计变更会引发设计、施工的价格联动,设计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合同总价不变,这会直接影响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

固定总价合同的劣势比较明显,初步设计就可以发包,承包方很难准确预估总承包成本,项目亏损风险很大,建设过程出现的设计变更容易引发目前主流的联合体投标之间的矛盾。

3.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总承包管理办法》第6条第二款“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于这种项目发包时,双方可以比较客观合理地测算合同价格,具备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发承包的条件和基础。

如果建设内容尚不明确、技术方案尚不成熟,在发承包双方均无法比较客观合理的测算合同价格的情况下,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发承包,可能导致最终的工程成本远远高于投标价,导致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失衡。

4. 固定总价方式下的价格调整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是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并施工,固定总价并不是绝对的不调整价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格:

(1)在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价格;
(2)发包人要求调整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情形下,工程价款可以调整;此处要有敏感性,及发包人要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3)发生了双方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事件,且这些事件给承包人造成了成本增加或损失,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是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有5种情况可以调整价款:

(1)固定总价的范围没有约定,总价合同的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等有关价格的前提条件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显然无法固定总价,此时应参照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计价;
(2)风险范围约定以外因素造成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4)固定价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量,该部分价格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5)建筑材料大幅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这属于情势变更了。

三、总结

综合上述,本文对固定总价的概念,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在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区别及价格调整进行了系统分析。

目前,我国意图在十四五期间推动工程承包模式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的转型,在工程总承包的推广阶段推荐了国际通行的固定总价方式,在国际工程以私人投资居多,而国内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大量源于政府投资,在项目性质和发包阶段不具备明确价格构成的情况下,单方面追求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可能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纠纷的概率显著提升,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所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合理确定价格确定方式,这也是秉承“实事求是”精神根据国情适当变化的表现。

作者简介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吴彬 律师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 会员
天津市山东商会 理事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观察员

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位。

执业经历:

执业8年以来,陆续为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信邦建设集团等大型工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客户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管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争议解决服务,具有建设工程领域丰富的诉讼、仲裁等实践经验。

业务领域:

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领域,实际施工人领域,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彬律师

手机:13011317876
邮箱:wubin216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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