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二十九:刑事证据之书证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17 20:38:02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证据决定事实,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对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书证的介绍,包括书证的概念与范围、特征、与物证、证人证言的区分,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书证的重点,如书证是否为原件、收集程序和方法、真实性、完整性等,供读者参考。

一、概述

1. 概念与范围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通过其上记载的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物品都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日记本、会计凭证、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范围十分广泛。

2. 区分

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因此书证与物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稳定性,证明力较强。

但书证并不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证,书证与物证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物证则是以外在特征、物理属性、存在状态等来发挥证明作用。其次,书证表达的思想内容往往可以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而物证通常只能反映案件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

而在具体案件中部分证据可能会同时作为书证与物证使用,如公安机关查获的一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物证,但书籍中记载的思想内容可以证明其为淫秽物品,因此需要根据其以思想内容抑或外在特征证明待证事实来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注意书证与书面证言的区分。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而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书证的证明力要高于证人证言。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的,书面证言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如证人将见到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反映案件有关事实,但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证人证言。

二、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必须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属性,并须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进行全面收集。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证的审查与认定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

1. 是否为原件?

1)原件

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这是因为书证比较容易发生伪造、更改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审查时首先需要确认是否为原件。如果书证有修改、涂改的,则需要核实修改、涂改的原因和时间;对书证的修改或涂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书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书证应当交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书证形成的参与人员、书证记载的签名人、书证持有人、书证保管人等进行辨认或签认,确认书证的真实性。

2)副本、复制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制作人数不少于两人,并由制作人进行说明和签名,原件持有人应注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由提供人及提取人签名盖章等。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收集程序、方式

书证的收集方式有侦查机关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等程序获取,办案机关向第三方调取,书证持有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三种。无论哪种收集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定收集程序。

1)收集主体及方式

首先,书证的收集主体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由侦查或调查人员进行收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有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通过合法程序收集、调取、扣押、查封的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书证,需要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笔录或清单

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收集书证,需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提交证据清单等相关笔录和清单,并由办案人员、书证持有人、见证人、提交人、签收人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没有签名的,需要注明原因。

如收集的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瑕疵补正

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① 收集调取的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② 收集调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③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 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保管与流转

和物证一样,书证也须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替换,否则书证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书证在各办案之间进行流转,送往鉴定机构鉴定等的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定的保管程序与方法。

4. 关联性

书证是实物证据,尤其是与案件事实关联密切的关键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同时书证也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因此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以及其它证据之间的关联也对书证的证明力大小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由于书证的内容或思想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书证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发表的不同意见会影响书证的证明对象及证明力。因此需要辩护人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全案其它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对书证的内心确信。

5. 全面性

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都应当被全面收集。如书证有附件或补充文件时,应当一并调取。

收集书证时,可以根据定罪和量刑两方面来进行收集,防止遗漏。如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来收集书证。

如果办案机关未能全面收集书证的,可以根据已有的书证或言词证据提出相关线索,要求办案机关收集;如果未能完整收集书证的,可提出现有书证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相关意见。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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