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三十一:刑事证据之被害人陈述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24 20:41:41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证据决定事实,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被害人陈述”进行的介绍。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作用和特征相似,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被害人”这一特殊身份,陈述可能为虚假的,因此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如何对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与证明力进行审查。

一、概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遭受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里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事实的分析,对案件结果的诉讼请求三种,其中只有对事实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较为相似,都是以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此可以起到证人证言的作用;并且都属于言词证据,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刑事诉讼法甚至直接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但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因此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处于客观中立地位,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关联。由于以上身份的不同,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更容易做出虚假陈述,因此对其审查与认定需要更加审慎,防范其虚假的可能。

二、特征

通过对“被害人”这一身份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被害人陈述的积极与消极特征。

1. 积极特征

被害人陈述对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被害人往往亲身经历犯罪过程,并可能与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因此被害人陈述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提供破案线索,并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辨认笔录对犯罪人进行指认。

同时,如果没有证人,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经历即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通过对被害经过的陈述,往往能够直接和完整的揭露犯罪过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和犯罪人身份,为控诉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2. 消极特征

被害人陈述如果真实、准确,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由于被害人陈述受主观心理与生理状态影响较大,有时会存在虚假和不真实的情况。

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与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地位,可能出于复仇、免除自身责任等各种动机作出虚假陈述,因此,需要进行仔细审查,并通过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三、审查判断

1. 收集程序与方式

被害人陈述的法定收集程序和方式与证人证言类似。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可以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如询问被害人要个别进行,书面陈述要经被害人核对确认等。

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可以参照先辩护上一期“证人证言”的有关内容,包括瑕疵补正的情形与不能补正情形下的排除规则,违反法定收集程序情形的强制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相比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更加具有虚假的可能,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应当谨慎的进行审查与认定。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主要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进行。

1)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审查被害人的身体及心理状态等方面是否符合作证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① 对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被害人陈述,不具有作证资格;
② 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 对于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被害人所提供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明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对于其证明力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一方面要审查被害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与精神状态;另一方面还要审查被害人陈述之间以及与其它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从被害人主观方面看,受害时紧张的精神状态,对犯罪人的仇恨心理,受到侵害后对身体与精神造成的伤害都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要重点审查其心理与生理状态,品德,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利害冲突等,判断陈述是否真实可靠。

从外在客观方面看,侦查机关的询问可能对引导被害人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陈述。社会舆论往往会倾向于相信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即使发现被害人陈述为虚假,也很少会和对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一样,对被害人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以上主观认识与客观限制可能导致被害人陈述虚假、不真实的情况,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需要结合其它证据进行印证,而不能根据单一证据进行判断。如果通过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如果被害人陈述存在疑问,通过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