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浅谈特殊情况下的自首认定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2-06-30 21:15:15  作者: 胡进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以自首论的情形,该情形因缺少普通自首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中的自动投案,而被称为“特殊自首”。对普通自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般都会予以认定,但是对于特殊自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予以认定。这就需要辩护人注意发掘案件的相关细节,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争取观点被采纳。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辩护的案件谈谈特殊自首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因与被害人蒋某感情纠纷,决定报复蒋某。但被告人谢某某怕见到蒋某时下不了手,决定找人“练胆”。2019年12月24日4时许,谢某某在广州跑网约车时接到女乘客周某去东莞的订单,遂产生拿周某练胆的想法。当网约车行驶到东莞厚街时,谢某某就拿出剪刀逼迫周某交出苹果手机并将其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到自己账户内。抢劫得手后,谢某某开始殴打周某,周某趁机逃到旁边的保安岗亭并报警,谢某某则驾车逃逸,并将车开到深圳龙岗蒋某住处。被告人谢某某在龙岗蒋某住处用剪刀将蒋某刺伤(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在蒋某大声呼喊的情况下,谢某某再次逃逸。谢某某在龙岗坪地某商场被告警方抓获。被告抓获后,谢某某即供述了其在东莞的抢劫、故意伤害行为与在深圳龙岗的杀人行为。

二、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其在东莞的抢劫、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歧

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以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将案件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谢某某在东莞的抢劫、故意伤害行为自首。在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主动供述东莞抢劫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主要理由如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谢某某在被龙岗公安抓获讯问时,龙岗公安并未掌握其在东莞抢劫的罪行,因此,应当对其抢劫行为以自首论。

龙岗区检察院对谢某某涉嫌杀人、抢劫案审查后,认为有可能会被判决无期徒刑,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辩护人将前述的法律意见提交深圳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对抢劫罪认定自首。深圳市检察院最终认定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罪,未对谢某某的抢劫罪部分认定自首。辩护人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认为,谢某某在龙岗公安机关供述时,其抢劫的行为已为公安机关掌握,故其供述抢劫的行为,只能构成坦白,不构成特殊自首。

三、法院的认定

谢某某案一审庭审时,控辩双方就谢某某对抢劫罪部分是否构成自首展开激烈的交锋。公诉人认为,在抢劫罪发生,被告人谢某某尚未离开东莞到达深圳之时,周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谢某某的抢劫罪行,因此,被告人谢某某的抢劫罪部分不能认定自首。

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发生后,抢劫的被害人周某虽第一时间报警,但东莞公安正式立案是在谢某某被龙岗公安抓获之后,东莞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将谢某某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也是谢某某在深圳龙岗供述之后,故深圳龙岗公安对谢某某讯问时,并未掌握谢某某抢劫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抢劫罪部分构成自首。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未掌握其抢劫罪行的情况下,对抢劫行为如实供述,应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抢劫罪部分构成自首。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可见,法院认定特殊自首的标准,是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为依据认定的,以办案机关对被告人供述的其他罪行是否真实掌握或有掌握的可能性来认定是否构成特殊自首的,而非只要其他罪行被某一司法机关掌握,即不可能构成特殊自首。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胡进辉

胡进辉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联系方式: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胡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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