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六十四 | 北交所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要点概述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11 21:51:32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公司中设置不同于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也称特别表决权。一般而言,做此设置是为了使公司创始股东或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的股东锁定公司的控制权,提升其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影响能力,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业务拓展路径,为公司创造更大利益。科创板设立后,《科创板上市规则》首次对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进行了规范,随后,新三板、创业板陆续发布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1年9月设立,其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1月2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指南第5号》)。目前这两份文件就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 北交所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要点介绍

目前,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对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上市规则》和《指南第5号》。根据《上市规则》4.4.1的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需要在上市前完成。而根据《上市规则》2.1.2条,在北交所申请公开发行的发行人,需要满足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即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因此,北交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时,还需遵守新三板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的规则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表决权差异安排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指引第3号》)。

下文将结合前述四项自律规则,就北交所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中的要点进行介绍。

1.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

1)资格条件

根据前文提到的相关规定,北交所拟上市公司如需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两个方面。

① 公司方面

首先,公司类型需要为科技创新类公司。北交所业务规则虽未对能够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类型进行限制规定,但是根据《指引第3号》和《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新三板将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类型限定在了科技创新类公司,即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标准的公司。

其次,公司的财务指标需要达标。根据《指引第3号》,可以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挂牌公司的财务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之一。

标准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标准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标准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② 股东方面

北交所的自律规则中虽未就能够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作出特别限制,但是新三板的规则中对能够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作出了资格限制。即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同时,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存在《指引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5类情形。

2)特别表决权设置的限制

首先,关于特别表决权的适用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且在涉及《上市规则》4.4.5规定的8项事项进行决议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其次,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比例及变化要求。《上市规则》4.4.8规定,上市公司应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指引第3号》第八条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同时,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3)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程序

根据《业务指南》的规定,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程序如下图所示: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程序

2.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1)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

根据《上市规则》,特别表决权股东可以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或者,根据《上市规则》4.4.7条,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① 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者死亡;
② 特别表决权股份因司法裁决、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过户;
③ 特别表决权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④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失效事由发生;
⑤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
⑥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或者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行业要求。

备注:发生前款第四、六、七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2)转换流程

根据《指南第5号》的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按照不同情形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流程。

第一类情形为主动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自愿申请转换,和发生《上市规则》第4.4.7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主要流程如下图:

主动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的流程

第二类情形为应当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主要包括发生《上市规则》第4.4.7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转换情形。主要流程如下图:

应当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的流程

第三类情形为直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主要包括发生《上市规则》第4.4.7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主要流程如下图:

直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流程

3. 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除却前文提到的相关规定外,北交所对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则中还有其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例如: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就《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特别表决权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向北交所报告;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向股东说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回应股东质询等。

二.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务审核要点

北交所成立时间尚短,目前尚无设立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中除伯朗特曾经设置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外,目前暂无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挂牌公司。由于科创板是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的起点,《科创板上市规则》与北交所相关规定中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要求存在一定相似性。因此,本文以科创板上市公司优刻得的问询意见为例,说明目前实务审核中就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关注要点,以期给北交所拟上市公司提供参考。

1. 关于优刻得特别表决权安排的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时间较短,说明上述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对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逐条说明发行人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规定;2015年优刻得(开曼)进行C轮融资时,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作为唯一股东的持股平台T,M及L所持股份被指定为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票投票权,说明本次设置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的原因,并结合优刻得(开曼)特别表决权设置以来的运行时间、相关主体表决权比例及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运行状况。说明本次特别表决权比例与优刻得(开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关注要点

通过此以上问询关注的重点方向,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针对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在审核时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核中会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整个设置方案和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其次,审核中可能会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并说明相关股东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合理性,即其是否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贡献,重大影响等;
最后,审核中可能会关注公司历史上的表决权差异设置情况与执行情况,变更的合理性等。

三. 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下,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的引进具有必然性,北交所关于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相关规则是差异化表决权本土化的又一次积极探索,相信通过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会给公司和投资者带去更多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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