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观|保证人面临债权人追索时的抗辩思路

来源: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  时间: 2023-02-03 22:25:45  作者: 刘雪

引言: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那么,站在保证人的角度,当面临被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呢?

一、合同效力的抗辩

(一)主合同效力的抗辩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在效力上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的效力也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者终止,必然影响保证人合同的效力。

1.主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判断主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否符合特定形式的要求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主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主合同债权债务终止,从权利同时消灭,如主合同存在终止的情形的,无特殊法律规定或约定情况下,保证人无需承再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559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证合同效力的抗辩

对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判断,可参照对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或者终止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合同效力判断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非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担保必有决议;由上市公司担保的,有担保必有公告;特殊情况下无需决议、公告,包括(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二、时效的抗辩

1.主合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在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及保证人其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法院也不得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

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的各类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权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债务人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债务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债务人是否享有抵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抗辩

保证人面临追责时,需考虑是否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存在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情况下保证人的抗辩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转移或者债务承担时,需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或征求书面同意的义务,否则保证人不再为已转让或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债权转移:《民法典》第696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承担:第697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贷款借新还旧情形下保证人的抗辩

在银行借贷中常有借新还旧的情形,如保证人为债务人在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面对银行追索时需考虑自己是旧贷保证人还是新贷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本文汇总了几种常见的保证人的抗辩路径,后附图表。

常见的保证人的抗辩路径

作者简介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律师刘雪

刘雪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不良资产清收、资产处置等金融、类金融纠纷、强制执行等

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律师刘雪

邮箱:12873947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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