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6.01.18-2016.01.31)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2-04 11:11:47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起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201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2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等出席并介绍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相关情况。

集中执行行动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6年2月15日结束,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9类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截至2016年1月15日,全国共执结约6万件,执行到位约20亿元,救助约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亿7千万。在执行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出了“一性两化”工作思路,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

这12个典型案例,涉及追索工资或报酬、抚养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生案件。这些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各具特色,有的利用网络查控、有的通过公安机关网上协查、有的执行支付宝、有的追究妨害公务罪、拒执罪责任等等,充分体现了法院探索民生案件“快速、主动、优先”执行机制方面的做法和成绩,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指导意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施行有助于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企业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故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合议庭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明确锦汇公司的再审请求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了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1月21日下午,公开开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询问。在合议庭主持下,锦汇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是否需要修复以及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为,锦汇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庭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的同步跟进才能顺利推进。环保法的实施中,仍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探索。这次判决向社会表明了司法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具有普法和教育的作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近亲属领取社会保险遗属待遇问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的情况处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要求参加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不同情况下所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处理、参加社会保险地以及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情况处理做出了明确说明。

《征求意见稿》如能顺利通过,将有助于更好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难点问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5.国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同时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和设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登记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持证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在变更记录页上办理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办法》所称证券纠纷调解是指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解决证券业务纠纷的活动。调解组织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以及接受调解中心委托转办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公平、公正;2.方便、高效、公益;3.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4.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协会与法院、仲裁、信访、公证等机构建立并完善对接机制,促进证券纠纷有效解决。

《规则》规定调解中心与地方协会通过调解工作系统完成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审核、纠纷转办、简易调解处理、普通调解处理、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管理及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调解中心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并视案情复杂程度,决定适用简易调解或普通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在协会调解工作系统登记。《规则》有助于规范证券纠纷行为,明确证券纠纷调解程序,促进证券纠纷合理解决,维护证券行业的整体利益,完善证券行业调解工作。

《办法》和《规则》的出台有助于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

2.我国将完善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

201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会议提出,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鼓励办好案、多办案,鼓励优秀人才安心基层工作。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推进庭审实质化和改革庭审方式结合起来,推动提高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让控辩审三方围绕庭审程序开展活动,防止庭审走过场。及时研究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立案难”反弹或转化为“诉讼难”。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大力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克服诉讼“主客场”现象,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各级法院2016年将继续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配合中央政法委制定错案认定、责任倒查问责、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见。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保监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提出了以下几点:1.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2.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3.落实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监管;4.加强监督制约,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5.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保险业依法经营水平;6.注重多措并举,积极营造良好保险法治环境;7.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保险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保险行业依法经营水平迈上新台阶。

2.财政部发文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有关政策如下:1.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3.保监会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考试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构成,保监会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题库建设和更新。拟任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办法》有助于加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协会对成为其会员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并明确了成为其会员的条件。担保公司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与担保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担保公司会员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并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遵守保密制度。协会按照规定对担保公司会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规范》有利于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国家能源局公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拟推荐目录(第一批)》

2016年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公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拟推荐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公示期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31日。

《推荐目录》分别就拟推荐的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技术设备名称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推荐目录》的出台将有助于落实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

2.四部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核查范围主要是对2013年、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核查的方式主要有进行自我核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现场督察。核查的时间是:1.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2.现场督察时间,待定。

《通知》的公布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培养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召开稀土行业座谈会的通知》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向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办公厅(室)、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有关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行业协会下发《关于召开稀土行业座谈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进行了说明。会议主要是总结2015年工作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五年来,稀土行业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分析稀土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十三五”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部署2016年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参会人员主要有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有关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人,6大稀土企业集团、重点稀土企业及部分科研单位负责人,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稀土学会负责人。

会议旨在落实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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