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救赎 | 道可特独家解读私募新政(系列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3-09 11:32:27  作者: 私募基金律师团队

摘要:2016年2月间中国基金业协会一系列规范文件的密集推出,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甚至恐慌。道可特作为一家长期关注私募基金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希望从专业角度对此次私募新政及未来发展趋势作出解读,以期与广大从业人士探讨。

道可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私募新政的四点建议

(一)及时展业并履行备案和材料报送等义务

关于展业,中国基金业协会从实际角度出发,针对《公告》后新登记、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三类情况,差异化地设置了不同期限的宽限期。同时,《公告》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按时履行信息报送、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

一方面,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该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另一方面,《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要对申请机构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此,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范在募集、管理基金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势在必行。

(三)注意信息披露和诚信

2016年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办法》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日后,预计还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备份、信息披露查询等方面的规范。

(四)理性选择律师的合作

中国基金业协会建议,中介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合作各方都应当高度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各项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尽管基金业协会的指引中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但协会建议基金管理人首选与符合以下条件的律所合作:第一,熟悉证券行业的规则和理念;第二,在私募基金行业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第三,无不良记录,执业规范。


道可特私募新政系列服务
(一)服务体系

在私募新政中,律师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出意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申请变更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2.定制度——私募基金制度设计及制定法律服务

3.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设立法律服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不同,道可特私募新政法律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A类:出意见。

B类:出意见+定制度。

C类:出意见+定制度+发产品。

(二)服务优势

1.丰富的私募基金领域服务经验。

基于多年来对私募基金领域的专注,道可特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已经成为业内首屈一指的能够为客户提供私募基金全产业链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所。

最近三年,道可特累计为上百只私募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普通PE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FOF等。基于在私募领域的专业化成就和市场贡献,道可特先后荣获了《商法》2014年度“律所度杰出交易”大奖、 “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领域2015年《商法》杂志“年度卓越律所”大奖、亚洲法律杂志“2016年中国十大精品律所”大奖。

2.扎实的专业研究能力。

在专注私募领域服务的同时,道可特律所注重专业研究和实践理论结合。团队先后编著出版了《中国PE的法律解读》、《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深化运用》等专业书籍,是业内第一家出版私募系列专著的律所,系列书籍很多主题和内容都是业界首次论及。另外,道可特其他资本市场书籍《企业创业板上市筹备与操作指南》、《直击新三板》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在业界也颇受欢迎。

书目
律师是“设计者”、“鉴定者”、“督导者” |  道可特独家解读私募新政(系列三)—2016年3月10日“重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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