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的前世今生 | 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解读(一)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3-28 09:22:06  作者: 商事调解服务中心

摘要:ADR以意思自治、灵活性、以利益为中心、运用管理技巧为特点,功能在于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促进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等。

1、什么是ADR

ADR,全称“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字面上可译为“替代性(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实质意义上可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解决方式等”。

ADR概念起源于美国,原本指21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2、ADR的功能与特点

ADR以意思自治、灵活性、以利益为中心、运用管理技巧为特点,功能在于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促进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等。

ADR的优点体现在自愿、可控、灵活、保密、平和、彻底、成本低、效率高等多个方面,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使当事人本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加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3、ADR发展

基于诉讼耗时长、费用昂贵、结果难以预料,而ADR则更加快速、成本更低、有更多创意空间、关系更和谐等因素,ADR在国际上得以快速迅猛发展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据介绍,美国只有5%的提交诉讼的案件真正走到审判程序,其余95%则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了。很多国家制定了ADR法律,如美国的《ADR法》,从立法层面推进ADR。目前,ADR已经呈现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形势。

展望21世纪世界各国ADR的发展,至少可以看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普遍趋势:ADR的正当性和法律地位不断提高;ADR应用范围及功能的扩大,获得了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ADR发展格局和形式的多元性及多样化;ADR的法制化、规范化。

4、ADR主要方式

在美国,ADR最为常见的几种方式有:调解、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等。

其中,调解应用最为广泛;小型审判为当事人自己进行“审判”,解决涉及面较大的纠纷,如产品责任、大型建筑纠纷和反垄断案件等;早期中立评估为局外人客观评价如律师建议,没有约束力,是否采纳由双方自由决定;简易陪审团审判由联邦法院“陪审员”参加并以简化方法“审判”、讨论并做出“建议性”意见。

ADR涵盖了纠纷解决过程中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在不断扩展。

5、ADR与调解

在美国,调解有社区调解、私人调解、机构调解和与法庭有关的调解(即法庭雇佣的调解员)。其中私人调解发展迅速,以JAMS公司为代表的美国私人调解已成为调解发展的一种趋势。在美国,私人调解的方式与法院审判的方式是平行关系,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它们在效力上也没有本质的区别。

调解是ADR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国家甚至将调解作为ADR的同义词。但是,ADR中除了调解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同时调解不仅在诉讼外使用,目前各种司法及准司法程序中都导入了调解与协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诉讼与非诉讼法理与机制的相互融合。

此外,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ADR也存在一些理念、时代背景、功能和社会价值等方面的不同。在承认二者区别的同时,需要看到,当代世界各国的传统调解,实际上都必然实现现代转型,已经或最终将融入现代ADR的浪潮中,而ADR和调解本身就是多元化的。

6、ADR在中国

ADR在世界范围的兴起和发展是与司法自身的局限性和危机直接相关的,但各国的背景各不相同,所要面临的问题也不同。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无讼”的传统观念,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并作为“东方经验”被国外借鉴学习并发扬光大。

1980年代初,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和法官代表团来中国参观访问,观摩了中国的社区人民调解是如何解决争议的,颇受启示。哈佛大学教授回国后,开始积极倡导调解并建议美国加大调解,调解制度在美国才得以迅速发展。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调解将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且重要一环得以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商事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诸多调解并行发展的局面。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以“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双维度实践、推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改革。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继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加大对ADR的关注、研究和参与,期待中国ADR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开花结果。

范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    范愉教授

部分参照范愉老师赠书:
《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比较与借鉴》(范愉、史长青、邱星美著,2010年6月第1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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