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之亮点解读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4-16 11:55:49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摘要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介绍,2016年4月12日,最高院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公司法》及此前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四主要关注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对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较为细致的解答。本文将就这些亮点进行重点解读。

1.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该部分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重要部分,条文占到了总条文数量的三分之一。可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纵观整体条文,我们认为该部分亮点如下:(一)明确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主体,除包含股东、公司高管外,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也是案件的原告主体。(二)对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予以具化,包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两种情况,但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同时也存在内容过于抽象的问题,例如“过度”、“重大”该如何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三)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效力案件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是司法解释四中的一大亮点,借鉴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保全制度,以此保证股东的利益,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如何避免股东滥用行为保全,仅仅通过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是否足够有待进一步研究。

2.关于知情权案件

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公司法》第33条以97条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司法解释四就对这些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一)首次对在判决书中如何实现知情权予以细化,要求在判决书中对时间、地点等情况明确规定,保证股东知情权真正实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二)对股东可查阅的具体资料予以确定,尤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对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大有裨益。(三)对不正当目的予以细化明确,,这为司法实践中引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重要的指引。但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中并未对股东滥用知情权的情况以及责任,尤其是股份公司,因为股东人数较多,在未设置具体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流动性较大的股东滥用知情权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3.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本次司法解释中此部分的条文相对较少,主要强调了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必须有所依据,即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充分体现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另外对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可以引用已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司法解释四予以明确。

4.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针对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规定也是司法解释四中的重要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细化规定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细化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为实际案件中对这些情况的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二)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予以规定,即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确定了三十日的行使期间,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三)明确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即因死因行为产生的股东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总体上来说,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大大提高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可操作性。但司法解释四中的个别部分也有过于严苛之嫌,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针对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在未就该条所指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完全的否定股权转合同的效力,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另外第二十九条针对章程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就如何认定过度无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也稍显严苛。

5.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针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本次司法解释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诉讼地位不明问题予以解决,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中就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做了扩大性的解释,即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受损,股东也可提起诉讼,解决了司法实践遇到的全资子公司受损害母公司因处于公司僵局导致全资子公司受损的现实问题。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股东自行提起代表诉讼中的前置条件,即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就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况仍未明确,需待进一步解决。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仍为征求意见稿,本次司法解释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针对的问题均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中,相信有更多的对于司法解释四的探讨仍将出现,相信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会比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更加丰富,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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