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新规亮点引人瞩目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4-22 13:53:52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导读: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套专业性高、操作性强、能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一个行业要想取得长远发展,必须走规范、合规的道路。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有效的自律监管依据,对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给予了积极的引导,同时也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教育。《办法》主要从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了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为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的配套设立树立了风向标。

《办法》重要制度设计之一,是将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管理人仅限于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销售机构机构是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这一规定旨在从募集源头规范募集主体资格,遏制非法私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现有市场私募募集格局的优化。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办法》还明确了募集机构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1)特定对象确定。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的对象作为潜在客户;(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特定对象向其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3)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4)合格投资者确认。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5)设置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同时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安排回访确认制度。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募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间,尽快完成相关行为的整改和内部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业务的开展,切实做好《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相信《办法》的出台将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诚实守信,合规运作,逐步走向辉煌并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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