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私募法律服务 | 发挥律师作用,助力私募行业发展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4-29 14:38:17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导读:随着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可以预见的是,在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逐步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大背景下,律师在私募基金行业内也将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意义深远,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基于此,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结合其中的相关规定,就律师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进行逐一特别解读。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该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其中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选聘合格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并负责私募基金销售协议的草拟、修改、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结合本条的要求,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还可以负责草拟、修改、审核账户监督协议。

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针对该项要求,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制作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其中律师应特别注意审核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与基金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推介材料应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结合《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草拟、修改、审核《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以使其符合要求。

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在正式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之前,律师可以协助审核私募基金合同:

(1)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的一致性;

(2)是否明确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条件;

(3)私募基金推介资料内容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致性;

(4)是否明确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

在对基金合同完成审核后,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落实冷静期、回访等制度。

除了上述五点内容外,律师还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合法合规培训,防止出现违规推介私募基金等情况。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我们相信律师在私募基金行业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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