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把脉 | 被投资企业挂牌、IPO,私募机构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系列五)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5-12 15:48:57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合伙型基金的LP的国籍由中国变为外国情况下,基金的性质是否随之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说明。

私募基金LP国籍变更问题研究(上)

一、该基金设立时为内资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我们认为,如果该基金属于由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在境内的人民币资产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时基金不存在外资成分,设立时,该基金不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LP国籍变更后基金是否须进行变更登记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不包括合伙人国籍。同时,LP国籍变更也不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境内合伙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综上,仅从前述相关法规本身来看,我们初步推断基金LP的国籍变更可能无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鉴于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与确认基金的性质具有一定的联系,进而可能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性质或投资领域,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政府部门的判断标准和要求可能不尽一致,因此,建议有此困惑的私募基金应到基金登记地的工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确认。

三、对于公司来说,股东国籍变更不改变公司性质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由此可见,对于公司来说,股东国籍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之前设立的公司的性质,在先设立的公司不因自然人股东国籍变更而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境内合伙企业来说,其LP国籍变更的,是否改变该合伙企业性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合伙企业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其背后的逻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话,那么已经设立的基金性质也不因其后来LP国籍变更而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当然,此种推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主管机关的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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