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9.14-2015.9.27)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09-30 14:31:48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法发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二)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三)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四)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五)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六)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七)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八)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

《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后续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帮助试点法院全面理解和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下一步各试点法院将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及时就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督察指导,努力实现预定的改革目标。

2.最高法要求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共安全

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重任。《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当前公共安全形势,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新形势下公共安全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意见》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二是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三是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四是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五是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破坏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案例——全国众筹第一案,判定合同有效

2015年9月15日,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在众筹项目中因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导致合作“破裂”的一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案件回顾】

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合同履行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88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015年9月15日,海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首先确认双方的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同时指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并可能导致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交易各方的信任关系丧失,诺米多公司应为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最终判决诺米多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以及违约金15000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道可特点评】

1、对涉案众筹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文件主要是《指导意见》,其中在第(九)部分对股权众筹融资做出专门规定,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等内容,上述规定将股权众筹融资确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另外,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2、关于社会关注的有限合伙人数超限问题,为何在裁判中没有明确给予回应?

可以说,法院在本案中裁判越保守,则可能留给众筹行业发展的空间会越大。实际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融资协议》中对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做出约定,诺米多公司也未在发函解除《融资协议》时将其作为解约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然仅是一种预测,其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此问题也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故在此情况下,在该案审理范围内,对上述问题是否产生相应责任,法院没有必要过多评述,只是在本案范围内在界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层面上加以分析。

但是需要注意,在判决后答疑阶段,法院也告诫“人人投”平台,即经过此次诉讼后,应认真审视自身交易模式的设定,进一步自查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融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

3、本案中强调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应满足什么要求?

《指导意见》(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中提到“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交易开展的基础很大程度上便是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而信息披露是建立彼此信任关系的关键。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4、目前在众筹融资领域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融资业务的公司有何建议?

相比于P2P网贷领域内出现的问题,众筹融资领域出现的问题相对较少,但其风险却是存在的,主要是两方面:(1)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2)在具体交易中融资方(也可以成为项目方、借款人)恶意违约的风险。当然,如果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融资业务的公司,建议:(1)创新有底线,靠信誉和实力成就企业品牌;(2)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设计交易模式和制度时应尽可能保障投资人权益,尽可能公开透明。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意见

2015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部署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此外,《意见》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包括几方面举措:一是将适时考虑降低注册资本金,具体数额将体现在新的监管规章中;二是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探索实行认缴制,不再是实缴制;三是鼓励发展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中介自身改革发展,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

2 . 发改委取消企业发行外债额度审批

2015年9月14日,发改委公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通知》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此外,《通知》还提出,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

3.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改

2015年9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修改,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试行)》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即删除“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

存贷比指标调整后应如何发挥作用一直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201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一、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资源整合,具体包括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采购场所资源以及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整合;二、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具体包括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规则、开展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具体包括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具体包括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五、强化实施保障,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落实。

《通知》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场所、专家等各类资源与其他公共资源的共享;有利于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和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完善“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机制,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2.六部门发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

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有效期八年。

《意见》确立了以下用地意见: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以及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意见》规定了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提出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明确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强调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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