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10.26-2015.11.08)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11-12 16:37:07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六)》”)。《补充规定(六)》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六)》明确,取消嫖宿幼女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12项罪名。其中,嫖宿幼女罪罪名被完全取消,刑法中直接删除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相关条文。其余11项罪名删除后,有相应的罪名替代,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强制猥亵、侮辱罪”替代,“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替代。

《补充规定(六)》还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等20项罪名。如针对刑法增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根据不同情节判刑的相关条文,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针对刑法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相关条文,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

《补充规定(六)》的发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在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后,对违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予以修改、完善及补充,对于预防并惩治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2.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

2015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送稿)》”),意见反馈日期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

《修正案(送审稿)》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此外,《修正案(送审稿)》还强化了对机动车违反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立法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法律,对其及时的修正与细化,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证,同时对于各道路主体而言,也将有更加细化的行为准则进行规范。

3.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2015年1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意见》还提出,指导各地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鼓励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网经营信息相关内容,逐步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意见》强调,加大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网络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的急速发展,在为公众提供巨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应运而生诸多问题甚至争议,《意见》的出台,不仅在于主管部门强化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今后相关法律实施及相关争议解决提供了参考及依据。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2015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并将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列为监管重点。同时,《意见》强调落实企业责任:1、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2、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3、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上下游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此外,《意见》还明确加强执法协作与健全长效机制。

2.商事案例——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9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搜狗输入法自动跳转搜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作出判决。

【案件回顾】

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使用搜狗输入法键入文字时,搜狗输入法输入框会出现下拉提示词,点击任一提示词,就会进入相应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想必很多搜狗输入法的使用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近日,百度公司以上述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搜狗公司诉至海淀人民法院。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搜狗通过其输入法及浏览器软件,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流量,对百度搜索引擎具有针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搜狗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百度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0万元。被告搜狗公司辩称,搜狗公司“灵犀”输入法产品向用户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不构成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原被告的主张与辩称,海淀法院分别从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搜狗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搜狗输入法对百度搜索是否存在针对性歧视待遇予以分析论述。首先,百度公司、搜狗公司作为基于市场经营行为而获得经营利益的主体,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均经营有搜索业务,搜狗公司所运营的“灵犀”输入法其特色即是将搜索引擎技术与输入法密切结合,故二者在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盈利模式等方面均有重合,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其次,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事先选定百度搜索的情况下,先于百度公司以类似搜索下拉列表的方式提供搜索候选,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最后,鉴于搜狗公司未能就单独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候选显示的原因加以合理说明,故认定,本案中搜狗输入法就搜索环境中是否展现搜索候选,对百度搜索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区别歧视对待,以达到争夺、分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百度搜索市场的目的。综合上述分析,海淀法院最终认定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作出判决:搜狗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搜狗网首页就不正当行为为百度公司消除影响;支付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十万元。

【道可特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搜狗公司的行为是否劫持流量,是否诱导用户,是否剥夺用户权利。针对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搜狗公司辩称,灵犀”输入法为搜狗公司的创新产品,是搜狗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并且输入法同行业的其他产品,都在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服务,而且,“搜索候选”仅是搜狗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其核心功能的认知是输入,从安装到具体使用,搜狗均就“搜索候选”对用户进行提示,并设置便捷的选择方式,用户对是否启用该功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并不干扰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当用户发现搜狗输入法能提供网址直达、视频观看等直达结果或其他搜索服务时,基于自主选择而进行使用,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因此,搜狗的“灵犀”输入法产品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搜狗公司的抗辩,法院未予采信,究其原因可总结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关键不在于创新与否,而是应将创新性与正当性进行区分。换言之,该案涉及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技术本身是否具有创新性;二是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的具体设置与展示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法院首先肯定将输入法的功能扩张至搜索领域的做法本身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也是输入法技术发展的趋势之一。与此同时,法院认为搜狗输入法作为更为基础的应用软件,在搜索功能的具体设置上应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得违背用户的对特定搜索引擎的选择意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得以技术创新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尽管搜狗输入法有自身的输入框,但该输入框是在用户先选择百度搜索的背景下呈现的,并非一个纯粹在自身产品中进行功能显示设置的问题,而必须考虑用户在先选择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使用习惯等因素,以避免与百度公司提供的下拉列表发生混淆。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在设置上应注意与百度搜索下拉列表的显示形式进行区分,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便足以分辨。结合该案证据,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事先选定百度搜索的情况下,先于百度公司以类似搜索下拉列表的方式提供搜索候选,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进而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一审虽然以百度公司的胜诉告终,然而,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作为两大互联网巨头的纷争远并未因此结束,据悉在本判决前不久,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8项专利诉讼,状告百度旗下“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搜狗技术专利,索赔8000万元。由于对于搜狗所诉的侵权案尚无具体资料披露,故不在此进行专业评析。但是无论如何,可以预见,伴随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市场主体及整个行业而言,如何在实现自身创新的同时严格自律,将技术创新真正转化为企业利益,以及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争夺市场是摆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首要问题;而对于监管部门,包括工信部、知识产权局及以及法院体系等,无论是制度的完善、监管的加强还是最终争议解决,也同样面临更多的挑战。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6日,上海证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日期截止于11月13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组停牌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交易所可对公司滥用停牌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停复牌事项主要分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三大类,并相应规定了原则上可予办理的停牌期间。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股票停复牌事项,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推进重大事项,尽早申请复牌。交易所可对公司滥用停牌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通知》对境外央行直接放开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步骤,也便利境外央行在境内债券市场的投资。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年的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二是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三是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四是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五是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4.证监会就IPO等多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1月6日,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12月9日。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通过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替代燃煤供热20亿平方米以上,减少供热用原煤5000万吨以上。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探索建立余热资源用于供热的经济范式。为此,《方案》提出四项主要任务,其中,根据《方案》,鼓励对供热终端(换热站等)进行节能和计量改造;改进热费计量计价方式,鼓励开展约定回水温度进行热量结算试点。此外,《方案》明确,各地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贴、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大对余热暖民工程的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工程建设。

《方案》遵循安全稳定、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和多方共赢的原则,在保障民生的同时,起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环境保护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2.国土资源部就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5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2015年12月2日。根据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说明,这次修订的重点包括增加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管理内容、调整完善土地计划指标体系、改进编制下达方法、细化计划实施管理、明确计划执行考核重点等,其余内容基本保留原《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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