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11.09-2015.11.22)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5-11-27 17:14:31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30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来自北京、山东和河南三省市。

2013年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婚姻家庭关系在经济与社会变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特点,这导致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此外,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突出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出台了“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通报的30起典型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有25件,其中,在结案中考虑特殊人群权益的案件有20件,突出体现了在家事审判的过程中对特殊人群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这些案例,旨在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对家庭伦理的重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引导全社会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

2 .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2015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意见》同时规定,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此外《意见》还指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并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办法》明确,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此外《办法》还强调,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进行核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税收优惠但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办法》要求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办法》的出台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案例——最高院认定虚假诉讼第一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案件回顾】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欧宝公司分九次陆续借款给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经欧宝公司多次催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欧宝公司因此提起诉讼。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房屋销售情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辽宁高院一审查明,欧宝公司曾与特莱维公司共签订九份《借款合同》,特莱维公司以其房产及其他财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欧宝公司将约定款项全部付给了特莱维公司,特莱维公司均未能依约并于偿还。故作出判决,判令特莱维公司偿还8650万元欠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

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特莱维公司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2015年5月作出了再审判决。辽宁高院再审查明事实后,结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和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故欧宝公司要求特莱维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再审判决维持辽宁高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辽宁高院在再审程序中查明事实相同,并查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事实和欧宝公司与案涉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事实,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并未严格区分,均听从共同控制人的调配,因此辽宁高院认定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为关联关系依据充分。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借款合意形成、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资金往来、关联公司转款、借款用途及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在诉讼中的行为看,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谢涛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作出判决维持辽宁高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且不予支持欧宝公司的上诉请求。

【道可特点评】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的第一案,其所产生的影响意义可以说远大于判决本身。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并不复杂,第一个争议焦点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见,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且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经综合分析判定,可以认定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为防止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必须严格审查。具体就本案而言,从借款合意形成、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资金往来、关联公司转款、借款用途及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在诉讼中的行为看,存在数处不合理的地方,且双方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借款真实存在。据此,可以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虚假诉讼。

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信息安全权等8项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意见》同时提出,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三方面20条措施。此外《意见》还要求,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的决心,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2 .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意见》提出,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此外,《意见》鼓励证券公司建立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培育全链条服务模式,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限制。

《意见》有利于稳步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建设,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3 . 上交所、深交所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

2015年11月13日,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深交所发布《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通知》所称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通知》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同时,此次调整仅限于新开融资合约,此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调整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将为我国创造更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创造条件。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措施的通知》

2015年11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通知》规定,提高贷款最低额度,二套房贷款时限取消。《通知》还提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上限的,不再提供工作情况证明。此外,《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未还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前2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至5期的,其贷款最高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下调20%。

《通知》的出台将更有利于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基本、保刚需的政策作用,从而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截止至11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镍矿开采回采率为: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8%,新建矿山不得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75%-92%;其选矿回收率为:根据镍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等的不同,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5%-82%;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为:当综合回收黑色金属和(或)非金属资源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当综合回收资源全部为有色金属时,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锡、锑等矿产资源开发“三率”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说明我国在开发自然资源方面更加注重开发效力和环境保护的结合,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的良好体现。

3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于2015年12月19日。

《修订送审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三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集意见,意在规范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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