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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创业板之隐忧

 

        “不差钱”的创业板: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2009年9月30日,作为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神州泰岳的股票发行结果在资本市场掀起了不小轰动。最初计划募资5.03亿元,但实际募资额高达18.32亿,成为创业板募资最多的公司。对于多募集到的13亿多元资金如何安排使用,至今也无相关信息披露和报道。有关数据显示,第一批28家创业板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56.7倍,超募资金为87.42亿元,每家平均多募集3亿多元。
         “创业板”的推出催生了一批批“明星”企业和亿万富翁诞生的同时,“超募”问题也随之而来。所谓“超募”,是指新股发行开始所谓“市场化”以后,由于新股定价的随意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实际所需资金。

        “超募”之:后果
 
        如此高的超额募资,说明了当前市场上资金泛滥,投机现象严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证监会审核的一个方面,如果超额募资数量过大,又没有明确的募资投向,即便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尽职尽责,这种巨额资金的闲置仍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我国创业板诞生时间不长,其中的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仍不稳定,风险较高,例如在有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产能的迅速扩张所可能造成的产能利用率下降、产品价格下降,是一个潜在风险因素。可见,这些公司的超募资金短期内可能得不到有效使用。
 
 
        “超募”之:原因
 
        股票的高发行价是导致“超募”的直接原因。
 
        这需要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说起。按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确定发行价格时,不能由发行人自行确定。必须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价格征询,这一过程被称作“询价”。询价发行方式就是给申购的投资者一个询价区间(即申购价格上限和下限),然后由投资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最后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股票在上市前,其价格便在这一道道程序中被逐渐“摊厚”;特别是个别中介机构为谋取暴利,刻意抬高征询价格,使发行价远远超出预期。
 
        但如此之高的股价,为什么还能为公众所接受?原因在于,新股发行常会给投资者留下这样的印象:如果能够成功申购,并在上市的第一天卖出去,可以获得相当不错的收益。这对那些保持观望态度而没有参与首批创业板申购的机构和股民来说同样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有了这些投资者的参与,以后发行的创业板公司股价市盈率极可能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发行价大幅提高,超募就在情理之中了。
        此外,创业板从酝酿到诞生前后持续了10多年,市场对创业板的关注度较高。市场看好企业,所以给出其股票一个很好的价格,致“超募”,这也是原因之一。可见,超募”的产生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市场的原因。
 
 
        “超募”之:监管
        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其中用8页重点指出创业板公司应该如何运用超募资金。备忘录要求,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时在审议程序上要求该议案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且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此外,<<规范运作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于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20%的,特别规定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然而从创业板第二、三批上市企业的表现来看,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越限制,超募的新纪录反而刷新得越快,这说明,“马后炮”式的监管对于遏制超募无济于事。深交所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做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限制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由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常规化,反而给创业板公司变相挪用超募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一个合法化的借口。
 
        “超募”之:解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面对如此严重的“超募”现象,证监会在研究是否IPO可以采纳国外的“存量发行”方式。所谓“存量发行”就是指上市企业发行一部分新股,筹集到一部分钱后,同时卖掉原始股东手里的一部分老股。如果这一制度得以实施,则是对我国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的“增量发行”制度是一次重大的调整。但目前的最大障碍来自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正是上述规定制约了存量发行方式在IPO发行中的应用。此外,存量发行容易导致拟上市企业虚报业绩,抬高股价,原始股东在PE之外,又多了一条以“合法方式”套现之路,造成市场不稳,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
        “超募”的产生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市场自身的原因。所以在解决该问题时,应采取“两手抓”的办法——一方面加强对IPO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市场的问题,放在市场中解决;过多的行政干预对于资本市场来讲弊大于利。只有加快创业板的扩容步伐和增强市场的流通性,使投资者有更多选择余地,才是解决办法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