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作为三板市场的一个试点推出,在交易制度上沿用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独特的“股份报价转让”制度。股份报价转让加入了更多证券公司的督导因素,同时也由于交易方式过于单一而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其市场活跃度不高也一直为业内所诟病。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认为,这种交易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新三板挂牌条件低,公司大多处于发展初期,前景不明朗,风险较大,需要在交易中实行更严格的监管;二是新三板尚未被广大投资者所熟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需要适当控制股份的流动性。
除交易制度以外,新三板的还包含了主办券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刘光超律师表示,主办券商制度对推荐园区公司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规定了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对挂牌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虽然标准比主板市场低很多,但仍然是新三板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09年6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新三板改革后的业务规则文件,在原有的交易制度基础上,将新三板挂牌股份的“股份”账户与深圳股票交易所的“股票”账户合并,并增加了定价委托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规则文件为新三板建立了投资者准入的制度。
刘光超律师说,新三板2009年的制度改革仍然是试点推进途中的一次探索,而2010年则被称为是新三板改革之年。
据记者了解,证券业协会近两年来已经为新三板的制度建设做了很多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其中,做市商制度也会随着新三板的扩容而推出,在创业板建立后,转板制度也成为业内的期待,得到了广泛的呼吁。
改革伴随着创新,创新带动了发展,新三板市场一定会迸发出活力,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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