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探讨蔚然成风,而制改中关于做市商制度的引进更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由于目前现行法律中尚未对做市商制度予以明确确立,对其引进是否存在客观的必要性,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
对此,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光超律师认为,尽管做市商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优点,并且已经积累了比较有利的发展条件,但现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据《证券法》第 33 条规定:“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此,刘光超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场内证券市场中只能采取竞价交易的方式,虽然这里也没有对场外做市商制度作直接的否定,但由于新三板尚未取得证监会的官方认可,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在新三板试行做市商制度仍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和指引。
此外,刘光超律师还告诉记者,做市商的做法可能会触及《证券法》关于5%公告线的规定。“做市商作为市场的组织者,需要不间断地主持买卖两方面的市场,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可能性极大。”刘光超律师说。
对于目前影响做市商制度推出的法律障碍,刘光超律师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仍显薄弱,履行监督职能尚有不足。“虽然《证券法》几经修改,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证券法规方面的差距还很大,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十分薄弱。”刘光超律师对记者说。
面对如此之多的不利因素,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引进可谓困难重重,能否突破法律方面的障碍是关键性的问题,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改革来说,法律层面的突破亦是不可或缺的。
来源:中华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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