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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项目的成败,从来不是“技术先行”,而是“结构先行”。所谓“结构”,包括法律实体的职责划分、储备与赎回的制度安排、链上合约的权限模型、披露与审计的周期,以及分销与广告的合规边界。只有把这些环节在设计阶段就“写进合同、写进代码、写进流程”,发行人才真正具备可审计、可追责、可复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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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随即成立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课题组,并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研究。现将部分修改内容予以发表,供市场主体与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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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随即成立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课题组,并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研究。现将部分修改内容予以发表,供市场主体与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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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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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普及,其应用场景已从消费娱乐延伸至农业植保、物流运输、应急救援等多元领域,成为推动社会生产生活变革的重要科技力量。然而,无人机“黑飞”导致的航班延误、空域安全威胁、个人隐私泄露乃至边境安全风险等问题频发,凸显出技术发展与监管滞后之间的矛盾。作为长期关注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牛庆良律师团队精心打造系列文章,为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及监管部门提供体系化的法律指引,助力各方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严守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空域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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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是:“稳定币是不是证券?”可惜,这不是一个“是/否”选择题,而是一道“结构化判断题”。答案取决于三件事:你研究的是哪一类稳定币(法币储备型/加密抵押型/算法调节型)、你看的是哪一层产品(币本身/叠加收益/相关合约)、你所在的是哪一法域(美国/欧盟/香港/新加坡/日本等)。本文不做概念堆砌,而是把“判定逻辑—法域差异—实务边界”层层拆开,给出可直接用于合同与内控的判断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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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药产业的监管趋于严格,公众的健康意识也越来越强,医药领域的广告合规不仅仅是法律的底线要求,更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医药企业或医疗机构而言,准确识别医药广告的认定标准,合法合规地发布医药广告,既有利于宣传推销本领域产品和形成机构良好声誉,又能赢得患者和社会的长期信任,实现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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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8月15日新加坡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即MAS)发布公告并确定稳定币监管框架,到2024年6月底《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的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即“MiCA法案”)生效,再到2025年7月美国的《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nited States Stablecoins Act)》(即“GENIUS法案”或“天才法案”)通过及签署,2025年8月1日中国香港生效的《稳定币条例(第656章)》(香港特别行政区202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等来看,稳定币领域在各法域的法律规定下似乎创新了一种公私合作风险分配机制: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截至2025年9月30日,香港金管局共收到36家机构提交的稳定币牌照申请,其中包括银行、科技企业、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电商、支付机构、初创/web3(第三代互联网)企业等[1]。本文我们将主要从商事律师的视角出发,讨论稳定币发行公司项下的架构设计与董事责任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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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稳定币进入“发牌时代”。看上去,香港、新加坡、日本都在发牌,都强调储备、赎回、披露、反洗钱,仿佛只是“谁更严格”的比较。错。真正的问题是:你的业务要解决什么——零售触达、银行对接、跨境对账、还是本地合规解释?这一篇,我们把三地各自的制度逻辑讲“顺”:香港=牌照与公众销售边界,新加坡=SCS标签与T+5赎回承诺,日本=支付法语境的消费者保护与主体资质。然后用具体场景推演“何时选谁”,并把常见误判逐一纠偏,最后给出合同与风控的落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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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十八个税种中已有十四个实现全国人大立法,同时税务征管部门借助于税收大数据正逐步从“以票控税”走向“以数治税”,从经验式执法走向精准式执法。在国家快速走向税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背景下,客观上要求企业税收治理也要走向合规化、科学化,以防范潜在涉税法律风险。为帮助广大企业在税务合规建设中有章可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魏志标及团队结合大量税务合规服务实践,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流程和税务管理特点,撰写了《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实务指引》(2025版),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