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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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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设立家族基金会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规划与社会价值的创造。然而,其中涉及复杂的法律与税务框架,使企业和发起人踟蹰不前。近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天若与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应牛津大学出版社《信托与受托人》期刊约稿,在2025年6月出版的期刊中发表了署名文章,第一作者王天若及第二作者张婷就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税务与未来发展机遇提供了专业的分析与解读。本文亦是首次由中国内地作者在该期刊上发表的同类主题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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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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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采取明文予以规定,因而在过往实务中往往对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请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但,(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的入库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风向标,明确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这一司法方向。由此,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配合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在司法上得到了可行性。笔者结合近期承办的多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对相关司法实务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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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犯罪的背景下,根据最高检最新披露的数据,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税犯罪5064件10974人,同比分别上升29.6%和38.1%,当前涉税犯罪不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还呈现出规模化、链条化、职业化的特征。涉税案件一旦爆发,则涉案人数众多,而各行为人在涉税犯罪承担角色不同,所发挥作用各异,如何认定主犯成为实务中模糊不清的难点和控辩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因此本文以涉税犯罪中高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例,结合典型判例和笔者团队所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梳理虚开案件中的主犯认定标准并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思路,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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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组织形态,融合了 “劳动联合” 的合作制本质与 “资本联合” 的股份制特征,其股权回购既关系到职工股东的合法退出,又直接影响企业资本稳定与集体利益存续。与普通公司股权回购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回购行为受身份绑定、民主管理等特殊规则约束,企业在面对员工回购请求时,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与合规策略选择,实现权益平衡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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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项目的成败,从来不是“技术先行”,而是“结构先行”。所谓“结构”,包括法律实体的职责划分、储备与赎回的制度安排、链上合约的权限模型、披露与审计的周期,以及分销与广告的合规边界。只有把这些环节在设计阶段就“写进合同、写进代码、写进流程”,发行人才真正具备可审计、可追责、可复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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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随即成立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课题组,并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研究。现将部分修改内容予以发表,供市场主体与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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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随即成立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课题组,并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研究。现将部分修改内容予以发表,供市场主体与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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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