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深度与广度前所未有,2024年贸仲受理涉外案件758件、标的额逾811亿元,其中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案件达377件。在这一背景下,仲裁条款的设计已不再是法务部门的技术性事务,而是关乎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敞口的战略决策。笔者结合近年来为多家央企海外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实践经验,就仲裁机构选择和风险防控提出若干实务思考。
-
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是管理人履职和债权人维权的关键节点。《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管理人的合同选择权,与《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引发债权性质认定、清偿顺序、损害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疑难问题。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典型判例和实务经验, 系统梳理相关规则,为破产案件各方参与人提供操作指引。
-
在“链上美元”的世界里,合格储备与按面额赎回只是起点。真正决定你敢不敢用、敢用到多大规模的,是“制度可信度”——谁来托管储备、赎回窗口多长、透明披露如何做、发生极端事件能否快速复原、监管口径是否能被银行与审计接受。本篇我用同一把尺子,拆解三家最受关注的发行人或品牌:Circle(USDC)、PayPal/Paxos(PYUSD)与 Tether(USDT)。注意:PYUSD的法律发行人是Paxos Trust Company(帕克索斯有限目的信托公司),PayPal 负责品牌与分发,两者需区分。
-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全面封关运作的准备冲刺阶段,在“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等制度创新的综合作用下,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加速形成。与此同时,《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确立了更高的国际标准。然而,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跨境电商、平行进口、OEM定牌加工等新型贸易场景日益活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风险也呈现出跨境化、链条化和隐蔽化的新特征。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全面封关运作的准备冲刺阶段,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加速形成。在“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等制度创新的综合作用下,大量国内外商品、资本和要素将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
-
2025年12月,中华老字号企业同仁堂因南极磷虾油产品质量问题陷入品牌信任危机。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公开测评与质询,直指南极磷虾油行业存在的系统性乱象,而同仁堂涉事产品被查证存在成分虚假、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多重合规瑕疵,再度将这家拥有356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置于舆论焦点。
-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识别和区分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也日益凸显。商标显著性判断说白了就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弱显著性商标,是指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度,但其识别度较弱,可能无法在第一时间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或者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但确确实实存在于企业的经营之中且被用作商标使用的商标标志。所以,弱显著性商标更应成为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即通过探讨弱显著性商标的保护,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
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设立家族基金会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规划与社会价值的创造。然而,其中涉及复杂的法律与税务框架,使企业和发起人踟蹰不前。近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天若与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应牛津大学出版社《信托与受托人》期刊约稿,在2025年6月出版的期刊中发表了署名文章,第一作者王天若及第二作者张婷就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税务与未来发展机遇提供了专业的分析与解读。本文亦是首次由中国内地作者在该期刊上发表的同类主题的学术论文。
-
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起草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正确认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司法性,有助于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防止检察权过度行使,干扰行政执法权的正常运行,损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 “事后救济” 转向 “源头预防”。目前 “4+N” 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立体化司法保障,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扩展,也在模糊监督权的权力边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分为两段:一是检察机关自主启动法律监督职权,立案审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行政机关逾期未履行检察建议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要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通过专家证人等方式增强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能力。人民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和判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采取明文予以规定,因而在过往实务中往往对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请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但,(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的入库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风向标,明确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这一司法方向。由此,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配合进行变更登记手续在司法上得到了可行性。笔者结合近期承办的多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对相关司法实务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