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深度解析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规则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10-10 15:05:16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挂牌公司股份解禁较之以前也到了一个高峰期。同时,相关主体因未遵守股票解除限售规定而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自律措施的也不鲜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新三板股份限售、解除限售规则及相关办理流程进行梳理。

全国股转系统于2016年8月8日对垦丰种业(831888)副总经理范利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起因是范利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9日期间,买入垦丰种业股份9.3万股,未及时向垦丰种业报备并办理限售,后陆续将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本年度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新三板股票限售相关规定。道可特将在本文中对新三板股份限售、解除限售规则及相关办理流程逐一梳理。

一、新三板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基本规则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处“公司”是指股份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相关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业务规则》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作出限制,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非官方版)针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出了明确指导:①新任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②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监高离任时起算。③挂牌公司董监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④挂牌公司董监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

5.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股份的转让限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6.非交易过户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非交易过户主要指因继承、赠予、行政划拨等方式发生持股人变更的情形,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7.发生身份重合如何解限

在实务中,如发生身份重合,例如,需要股份解限的持股人,即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又是董监高,则一般以最严格(限售期间、限售数量)的方式对待,即按照较低的解限比例办理。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应当分三批进行解限,每批解限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而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每年可解限的股份数量为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其所持股总数的25%。因此,前面举例解除限售按较低比例计算为25%。

8.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对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主体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约定、承诺等,对其所持股票约定了比法定限售期更长的限售期限的,限售期以较长者为准。

二、限售与解限的程序问题

1.限售与解限办理的大致流程

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后提交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审核确认后,出具《股份限售/解限的确认函》→挂牌企业收到股转的确认函后,通过网络在中国登记结算的BPM系统办理股份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期间还要披露解限公告)。

2.何时需要办理股份限售业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办理相关股份的限售,未能及时办理的属违规行为。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股份。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③有新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④其他情况,如自愿限售。

需要说明的是,新挂牌企业的限售股份,是在初始登记时即办理完毕;因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权益分派中的转增或送红股导致股份增加,其中需要办理限售的股份,是在新增股份登记时即办理完毕的,不用单独办理限售登记。

3.何时需要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业务

股份办理解限售,是相对限售而言的。主要分为①已挂牌企业每年年初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的解限售。②新挂牌企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为人等限售的股份按规定办理批次解限。③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转让的股份,限售期满6个月,需要办理解除限售业务。

4.信息披露

股份解除限售业务,须在股份登记办结前发布临时公告,而股份的限售业务办结不强制发布临时公告。

深入了解新三板限售及解限售规则对于拟挂牌公司、已挂牌公司、相关并购重组主体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当面对股份限售及解限售相关问题时,一定要提前与券商、律所等专业机构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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