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合同第三人中美之比较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12-12 15:59:34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规制合同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通常只有合同相对方才能起诉合同。其具体表现为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对合同第三人在中美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和适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如何平衡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和限制进行讨论。

合同第三人顾名思义,就是相对订立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来讲,其不是签约方,而是第三人、局外人。承认合同第三人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即承认该合同影响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因此也获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各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原则,在承认合同相对性的同时又谨慎地、有限制地突破合同相对性,保护合同第三人。

一、美国法律体系里的受益第三人

如果从第三人是否受益来看,可以把第三人简单地分为受益第三人和义务第三人。由波士顿大学管理学院教授Twomey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商业学院的法学教授Jennings合著的《Business Law and the legal environment》一书里,作者介绍,依据美国法律又可以把受益第三人分为意定型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和附带型受益人(incidental beneficiary)。

意定型受益人是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就是为了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可以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并要求强制执行合同。这种第三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由成文法规定。举例来说:AgGow是一家生产食用油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跟总承包商Ibberson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委托后方设计、建造油料作物加工厂,Ibberson公司因此和分包商Anderson公司签约,Anderson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关键的种子处理机器。Anderson公司向Ibberson公司的投标文件里确认了AgGow油井项目,还包括了加工厂的绘图。根据法律,这是一份明确的为了第三人AgGow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Ibberson公司和分包商Anderson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由AgGow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项目虽然以失败告终,但AgGow 公司却以Ibberson公司和分包商Anderson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地位起诉Anderson公司,并且在该诉讼中胜诉。[1]

不是每一个由于别人的合同履行而受益的第三人都有前述的诉权和强制执行权,如果第三人获得利益不是合同双方明确意定的,而是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这样的受益人被称为附带型受益人,其没有前述的基于合同的诉权和强制执行权。例如:El是一家位于纽约的公司,于1998年其和一家加拿大公司EC签署了一份医疗影像仪修理合同,EI的运营模式是其在美国寻找修理业务然后把要修的部件运到EC那里去修。2001年BCT技术公司委托EI修理,但是修理不成功,BCT因此根据那份1998年协议起诉EI 和EC,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BCT不是1998年协议的意定型受益人,EI 和EC不是因为BCT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其签约行为在BCT 2001年签订的修理协议好些年前就发生了,因此其不能根据1998年的合同起诉,其只是附带型受益人。

根据意定型受益人获得利益的合同类型,又可以把其分为:

A.债权受益人:当立约人主要的意图是免除其对第三方负有的义务,我们称这里的第三人为债权受益人。举例来说,Max打算把他的干洗店卖给Harry,但是他于2006年向Davco购买了衬衣烘干和熨烫机,当时还欠Davco分期三年,总计14500美元的债务。Max 跟Harry订立合同,合同内有一条款要求Harry在未来三年内应按期向Davco支付到期款项,如果Harry违约没有付款,Davco作为Max和Harry合同里的债权受益人,可以根据该合同的付款条款起诉Harry。

B.赠与受益人:这种类型的受益人是指立约人在合同里约定的主要意向是给予第三人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就是这种以确定的第三人为赠与受益人的典型合同。投保人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被保险人死亡后,作为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和被保险人的死亡相关,即使保险公司从未跟受益人直接签署协议,受益人也可以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起诉保险公司。

此外,受益人还有这样两个特点:

C.除非在合同形成时合同双方想要让第三人受益的同时还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第三人不用一开始就明确。在确定一个合同是不是想要让第三人受益,可以审查合同本身并结合其他因素来判断,通常会倾向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是打算让自己而不是他人受益。

D.意定型受益人可以不是某个人,它可以以类别区分,属于该类别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意定型受益人。举例来说,一个汽车越野赛的推广商和赛车场所有权人约定,对特定赛道比赛的车手支付一定赔偿金额。在指定赛道之一比赛的车手就是意定受益人,其可以基于前述合同起诉所有权人要求赔偿。

二、我国合同法里的第三人

(一)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里,“ 第三人”一词共出现在29个法条的73处,有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有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此外还有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大量的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里都有第三人之规定。这些法条里的第三人既包括受益第三人,也包括义务第三人。

在这些法条的规定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他人合同而损害,要么通过侵权之诉实现;要么就是第三人也签订合同,其直接根据自己所签订的合同起诉,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承租人,其依据自己的租赁合同可以在租赁期内的占有使用权来对抗房屋买卖合同里买受人的占有使用权;在表见代理制度下,法院在严格审查双方的举证责任,承认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是作为第三人,法院通过确定代理人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维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逻辑贯彻,避免了介入合同对第三人保护效果问题。在第三人使得他人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则是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比如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或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是由合同是双方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受益第三人中美比对

在前面讲到的美国法律体系里的债权受益第三人实质上就是中国合同法的债务让与合同的债权人,即债务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约定其债务由受让人向债权人履行。可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基于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受益合同也受中国合同法的保护,但是其和美国法律里的直接起诉权和履行请求权还是很不一样。

在前述的AgGow 案例里,AgGow作为项目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诉权,在中国发包方AgGow只起诉分包商Anderson是不行的,法院会根据合同相对性追加总包方Ibbersonnan为共同被告,其要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通常和总包方签订合同,分包人并不是缔约方,然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可以看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让分包人对工作成果也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总包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能否根据总包合同起诉总包方呢?对此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例子非常多,从笔者代理过的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分包人要求发包方付款的请求,会以分包人不是发包方的相对人而驳回其要求发包方付款的请求,因此分包人只能向总包方提出该请求。从分包方要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来看,分包方的义务和权利显然不是对等的。

赠与型受益人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直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和限制

针对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问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上的障碍,立法在合同相对性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突破,比如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里,“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看,承包人为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与环盾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看,也没有约定与环盾公司有关的权利义务内容,但是,环盾公司提供了……;其次,环盾公司提供的提货单证明……均运送到环盾公司;……。因此,原一、二审和认定环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法院也由此支持其相应的权利。

但是这种相对性的突破也不能违反严格适用和有限适用的原则,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50条就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为合同相对性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增强其对合同的预判,避免风险被无限扩大,是一种责任限制。因此如何平衡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和限制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 1 ] AgCrow Oils,,LLC V National Union Fire Ins,420 F3d 751
[ 2 ] 最高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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