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专题(上)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12-18 13:37:39  作者: 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于2017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9条,从统一监管标准、打破刚性兑付、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等八个方面,对资管业务应如何规范运作予以明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就《指导意见》对保险资管业务的影响进行系列解读与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险资管产品也同样纳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保险资管产品有着其自身的独特之处,从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保险资管产品在适用《指导意见》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指导意见》正式发布生效后,还需进一步调整。

一、保险资管产品概述

保监会于2013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义。根据该通知,保险资管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监会在2016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通知》”)又规定了保险资管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其投资范围且限于:1.境内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2.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3.境内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

二、放宽合格投资者要求

在《指导意见》中,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指,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尽管《指导意见》要求自然人家庭金融同资产不低于500万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近一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但是合格投资者投资的最低金额根据产品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不低于30万元、单只混合类不低于40万元、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不低于100万元。

对于保险资管产品来说,无论是固定收益类或其他类型产品,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都不得低于100万元。

《指导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与保险资管产品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未来《指导意见》正式发布生效,那些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同时满足《指导意见》对于家庭金融资产、个人收入及净资产等要求的自然人及法人,是否能用30万元投资固定收益类保险资管产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指导意见》是对所有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统一规范,《试点通知》是专门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特别规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范,对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不存在剧烈的变化。

三、产品分类及投资比例

《指导意见》中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组合类产品通知》中根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类别和规模比例,产品可分为单一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以及混合类等类型。具体分类标准为:单一型产品是指全部资产或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某只金融产品或某一特定形式的投资工具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产品;权益类产品是指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产品;另类产品是指60%以上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产品;混合类产品是指不能分类为上述四种情形的产品。

《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的分类与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类存在一定差异。保险资管产品存在单一型产品和另类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分类中不含有《指导意见》中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另外,《指导意见》认为资管产品投资在某一种类别资产的比例超过80%即认定该资管产品属于某一类型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除固定收益类产品外,其对于投资比例的认定与《指导意见》存在不同,权益类产品与另类产品投资比例在60%以上即可认定该保险资管产品类别,单一型产品需要投资比例在90%以上。未来《指导意见》正式发布生效后,保险资管产品类别、投资比例是否会遵循《指导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或者依然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四、强制计提风险准备金,打破刚性兑付

《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从事资产管理的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从事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需要从其管理费中强制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由于打破“刚性兑付”原则,从事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不再对资管产品保本保收益,随着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与发展,资管产品的风险也随之越来越高,资管产品本身不像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那样计提各项准备金或像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一样有准备金和净资本的支撑,一旦出现超出市场预期的流动性风险或信用风险时,很有可能波及整个金融体系。

从关于保险资管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目前还没有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强制计提准备金。因为资管产品属于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且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未来《指导意见》正式发布生效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监管机构应根据《指导意见》对保险资管产品准备金计提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

《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各个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保险资管产品目前和其他资管产品相比较规模较小,但保险资管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能够较好的控制其风险,对接实体经济的融资具有天然的优势。保险资管产品与《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具体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方向上保持着高度的一致,相信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会迅速发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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