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下发,“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8-24 14:24:06  作者: 资产管理团队

摘要:据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此次下发的《信托监管工作通知》主要针对过渡期内的信托监管工作,以原则性框架内容为主,但对信托机构开展业务有可预期的指导意义。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20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资管新规细则”),对资管新规中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此外,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资管新规的各项细则正在加紧落地中。

资管新规出台后,以通道业务和债权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以及风险资产占比较高的信托机构均受到较大程度上的影响。但是信托行业的配套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一直未露庐山真面目。此次银保监会下发的《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虽亦不是配套细则,但其中的核心内容对信托机构开展业务有可预期的指导意义。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团队将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对“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进行详细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

资管新规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根据该条的规定,信托行业中适用于资管新规的资产管理产品为“资金信托”。为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信托监管工作通知》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益(慈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有明确的定义,“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而关于家族信托,此前未有明确的定义,此次《信托监管工作通知》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具体如下:

1

关于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目前部分信托机构的家族信托门槛存在低于1000万元的情况,因此该部分机构在此后的实务开展中,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另需要注意的是,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

1.“通道业务”的概述

“通道业务”,即通道类资管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即为其中一种。对于“通道业务”的定义,总结概括而言,其基本运作模式主要表现为项目主导方(或委托人)负责选定资管产品、完成项目尽调等前期管理义务并确定其管理和处分方式,通道方(或受托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和安排,履行相应的被动管理职责。因此,“通道业务”的特征包括:第一,项目主导方(委托人)选择或确定投资项目并进行主动管理,同时负责出资或者募集资金,往往是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第二,通道方(或受托人)按照主导方(委托人)意愿开展业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通道方(或受托人)收费相对较低。

在当下“大资管”时代之前,金融领域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与监管之间近十年的几番博弈。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机构或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自身的监管指标约束,纷纷选择通道业务开展投资。

2.资管新规下“通道业务”的现状

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但是,资管新规并未对何为“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说明。因此,自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通道业务”何去何从是行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今年以来,部分信托公司已经暂停开展“通道业务”。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18年1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5.61万亿元,较2017年4季度末下降2.41%,为近两年来首次负增长;同比增速较2017年4季度末的29.8%进一步放缓至16.6%。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15.14万亿元,较2017年第4季度末减少5044亿元,尽管占比仍接近60%,但较2017年4季度回落0.5个百分点,扭转自2014年以来占比不断上升的局面。

3.监管层面对信托“通道业务”的态度

此次《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虽未明确提出“善意通道”和“恶意通道”的概念,但已经表明了监管层面对“通道业务”的态度,即对“通道业务”做差异化处理,放开部分合规“通道业务”。《信托监管工作通知》指出,“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信托监管工作通知》的下发,主要是监管层面对行业所关注的要点、重点业务问题进行了概括式的统一答复。这一监管态度的表明,对“通道业务”的定位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实际上起到了对机构行为进行纠偏的效果。

整体而言,《信托监管工作通知》对行业是利好态势,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行业和市场的一些情绪,也给了“通道业务”一定的展业空间。从宏观角度来讲,强监管、去杠杆的思路依旧没有改变。另外,如银信合作能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开展,《信托监管工作通知》的明确将有利于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尤其是对非标融资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4.期待配套细则落地

监管层面虽然明确了对于“通道业务”的态度,但仍旧是处于框架和原则性的层面。《信托监管工作通知》中提到的“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应如何具体认定,如何在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下实质开展“通道业务”,目前还无法确切把握。因此,期待信托业务配套细则的出台,其对于信托业务的具体开展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将至关重要。

三、关于部分产品性质的认定

此次《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还提到,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资管新规。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上述要求中提到的财产权信托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为信托本源业务之一。财产权信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属性上为非资金信托;二是风险特征上主要为信托财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及其可能转换为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三是例外情况的排除,主要指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归为债权信托。

由于财产权信托的特征既是非资金信托,因此《信托监管工作通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于资管新规,以此避免部分信托业务规避监管的情况。

四、过渡期衔接

对于过渡期内的衔接与安排,《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规定的内容与资管新规、人民银行资管新规细则中的保持一致。《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笔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这与资管新规要求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以及人民银行资管新规细则提到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的内容一致。

五、结语

本次《信托监管工作通知》虽主要针对过渡期内的信托监管工作,且以原则性框架内容为主,但对于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豁免、“通道业务”的差异化处理、信托受益权穿透、明确过渡期安排等重点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情况下,期待信托业务配套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的早日出台,为信托行业的繁荣有序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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