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专题 | 从科创板股权差异化规定看“同股不同权”设计的核心要点之系列文章(一)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6-20 10:34:26  作者: 乔兆姝、陈欣然

摘要

2019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优刻得”)科创板IPO注册获批。在优刻得《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了“特别表决权”安排,这也是科创板第一家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发行人。

道可特私募团队将以专业视角对科创板股权差异化规定进行系列解读,并深入分析“同股不同权”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点,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主要对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实施基础、概念及适用要求进行解读;第二篇主要对特别表决权安排的信息披露及程序性要求进行解读;第三篇主要是对“同股不同权”的利弊分析及控制权约束的解读。敬请持续关注。

正文

优刻得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优刻得设置了特别表决权,有三位公司创始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三人持有的股份为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这一特别表决权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两层(A类股份、B类股份),不同于《公司法》的“同股同权”“一股一权”治理结构。除表决权差异外,A类股份、B类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均相同。优刻得的这一制度设计并成功注册获批意味着“同股不同权”这一制度在资本市场得到了认可。

一、“同股不同权”实施的基础

(一)法律基础

1.《公司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本条规定贯彻了单一制股权结构,确立了“一股一权”的 原则。那么,同股不同权是否是对股权平等原则的破坏呢?我们注意到《公司法》中,对“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也留有余地。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书中的规定,认可了股东可通过章程约定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本条保留了国务院规定其他种类股份的权利。

2. 其他规定

2018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第二十六条指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此条内容与上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呼应。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并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科创板实行“同股不同权”这一举措具有其法律基础及依据。

(二)实践基础

1. 美国

“同股不同权”制度萌芽于美国。1889年,一家名为“International Silver Company”的公司发行了900万股优先股和1100万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1902年,该公司将原本无表决权的普通股改为每股享有原始股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票。此举打破了“同股同权”的传统。这种尝试很快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很多公司纷纷效仿。最著名的是1925年,当时的汽车制造商道奇兄弟公司(Dodge Brothers)申请到纽交所上市时发行无投票权普通股。通过发行这种无投票权的普通股,公司的核心投资团队以1.7%的持股份额,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随后,双层股权结构遇到了监管阻力。1926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对双层股权结构实行禁止措施,关闭了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的大门。但同时期美国另外两家证券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并未禁止双层股权结构,因此吸引了众多采取“同股不同权”结构的企业。

2. 中国香港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后曾想在主板上市,但其“合伙人制度”被认定为“同股不同权”结构,因此未能在香港成功上市。2013年10月,阿里巴巴宣布放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并远赴美国成功上市。

2014年8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在对既有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后发布了《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文件》,其中支持对《上市规则》作出重大修订,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直至2018年4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就各机构对于咨询文件的回应发布了咨询总结,并公布了上市规则修订拟实施版本及指引信,修订后拟施行的上市规则于2018年4月30日正式施行。由此,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启了“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的新纪元。

3. 国务院试行优先股制度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我国优先股试点启动。其中明确了优先股具有以下特点:(1)优先分配利润;(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3)表决权限制。除规定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正式落地。优先股是一种典型的同股不同权安排。

4. 创业板试行双重架构股权

2019年3月1日,上海市证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中规定了表决权差异安排:“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这里规定的“同股不同权”主要是针对表决权的不同,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二、特别表决权制度的概念及其适用要求

(一)特别表决权制度的概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规则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根据本条规定可见,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不同仅仅体现在表决权,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而表决权问题实际上与公司的控制权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特定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充分认识这一点对于理解特别表决权制度十分重要。

(二)特别表决权制度的适用要求

1. 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了对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要求,要求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此处对于特别表决权制度适用特别要求市值及财务指标的规定,原因在于高市值的公司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接受多轮投资的过程中被多次稀释,因此更为迫切地需要特别表决权制度的支持。

2.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二是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对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身份的要求是特别表决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什么样的股东可以通过低持股获得高表决权。这里要求首先要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要在公司上市前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实际控股,也就是说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不仅已经为公司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要具有持续为公司带来业务增长和重大贡献的能力。赋予这样的股东特别表决权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

对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作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我们认为是为了更好的将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融合,使其作出有关决策时能更加谨慎,也更能为公司发展作出考量。

3. 股份比例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普通表决权比例,即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不低于10%。

设置普通表决权比例的下限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股权比例角度对特别表决权股东进行了限制;同时,这也与《证券法》规定IPO公开发行股份最低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相呼应,以免该底线被变相突破。

4. 例外限制

除了对特别表决权股东作出种种特权的规定及要求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也对其作出了例外限制。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②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③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④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此处作出的例外限制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最根本的事项,即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二是与特别表决权本身有关的根本事项,即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三是是影响外部独立力量对公司进行监督的事项,即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结语

“同股不同权”的双层结构使得公司创始团队在获得充足资金的同时仍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获得越来越多公司的青睐。优刻得的成功上市,意味着我国在双层股权结构方面的理论实践又前进了一步。总体来说,良好的公司架构一定是可以在防止公司控制权不被稀释和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这二者之间做出合理平衡的。科创板引进表决权差异机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有利于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更好地为科技强国服务。

作者 | 乔兆姝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欣然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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