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与保护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9-15 10:29:30  作者: 常法中心

摘要:故宫博物院的“故宫口红”、上海博物馆与迪士尼联名的“米奇公仔”各种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畅销,给博物馆和设计者带来了不菲的收入,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道可特常法中心结合各大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现状,从知识产权授权与保护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文创产品的概念

2016年,国家文物局联合五部门发布《“互联网+中华文明”的三年行动计划》,由此揭开博物馆文创产品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趋势。近几年,故宫博物馆的“故宫口红”“故宫眼影”“故宫伴手礼”、苏州博物馆的“苏绣”“苏扇”“茶具”、上海博物馆与迪士尼的联名产品等文化衍生品均在淘宝等电商平台取得了不菲的销量。其中故宫博物馆以“来自故宫的礼物”为宣传标语,坚持走亲民化路线,通过整合产品、价格、渠道、促销成功实现故宫博物馆文化产品粉丝数量最多、销量最广、销售额最多。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定义为:“依托本单位馆藏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产品。”因此,博物馆文创产品是以“创意”为基石、“科技”为核心将博物馆文化资源转化成具有博物馆特色的文化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博物馆也进入文创产品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苏州博物馆等众多博物馆均积极寻求跨界合作,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方式与众多品牌以及设计师进行合作,将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创产品,实现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提升。

但在博物馆文创产品“百家争鸣”的同时,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曾出不穷。

二、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权属界定不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以故宫博物馆为例,故宫博物院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国有博物馆,国有博物馆隶属于国家文化部,是代表国家管理文物的文化机构。《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内馆藏资源属于国家,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该条文表明国家是馆藏文物的物权占有人,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馆藏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应该属于国家。若是直接根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而来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则直接转变成一种公权,而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具备专有性、排他性的特点,这一对立矛盾使博物馆的权利保护弱化。其次,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博物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权利行使范围,主体身份定位不明确,立法的缺失使得博物馆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管理权利不充分、功能定位不清的障碍。比如,与故宫博物院密切相关的“故宫”、“紫禁城”等名称被不当利用,却无法寻求救济途径,因为“故宫”、“紫禁城”不是故宫博物院法人名称,只能依附申请商标权的保护,没有其他独立的法律保护途径。

博物馆衍生出的文创产品种类繁多,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细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情况下,博物馆还没有对文创产品的归属界定清楚时容易出现被他人抢注利用的情形,导致博物馆错过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先机。近几年,与故宫博物院相关的商标被抢注并使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声誉,也削弱了相关商标与故宫博物院的联系。

博物馆与文创产品设计师之间也容易出现著作权权属界定不明确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是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若博物馆与设计师之间是委托关系,如台北故宫推出的“朕知道了”胶带的设计以“故宫文创大赛”中两名学生的作品为基础,故宫在两名学生设计了胶带的基础上增加了“朕知道了”的文字,如果台北故宫事先未与两名大学生就最终创意成果的著作权权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这个创意成果极有可能因为权属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如果博物馆自身忽略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或者是忘记了订立相关的合同,一旦出现争议,博物馆将为维护其自身权益支付较高的维权成本。

(二)原创设计抄袭现象严重,维权困难

众多博物馆文创产品在利用网络营销“百家争鸣”的同时,也遭遇到了被侵权的困扰。故宫前院长单霁翔称:“随着文创产品的人气增长,一些人开始蹭热度,开始仿制我们的产品,未经我们授权来进行销售的也越来越多。”在淘宝店铺中,山寨的故宫文创产品纷纷出现,而且跟正版的故宫文创产品有异曲同工之妙,难以辨别真假。例如,故宫推出“奉旨旅行/如朕亲临行李牌卡套”,山寨店铺中,不仅有“微服私访”和“奉旨出巡”,还出现了“武林盟主”、“御驾亲征”等产品,有的甚至还增加了功能,使用范围也更广泛。在淘宝搜索“奉旨旅行行李牌卡套”共出现112件同类型产品,而山寨产品的价格也比“故宫淘宝”所卖正版文创产品的价格低1-2倍。一款文创产品平均的设计周期是半年,从产品的设计方案到包装盒的宣传文案都凝聚了设计师的智力成果,而盗版产品制作成本低,作为原创的“搬运工”对原创设计缺少敬畏之心,最终将会挫败原创者的创新动力,毁掉的是文创行业的持续发展。

原创设计不仅体现在文创产品上,在营销方案的著作权方面也存有一定空间。微信公众号的营销文案是产品内容和销售创意的浓缩,自完成起就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网络环境快速传播、便捷分享的特征导致公众号原创内容被随意转载,当原创者发现其著作权被侵犯时,多采用网上声讨的方式,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的方式并不多见,我国虽然有适用于营销文案著作权问题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赔偿手段和标准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侵权问题进入诉讼程序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原创者维权成本高使维权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维权的不利会打击原创者的信心,使创作者难以走出创意被侵权的困境。

(三)授权管理混乱,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消除

在故宫博物院官网,文创产品共显示有“故宫文创旗舰店”(京东)、“故宫博物院文创馆”(微信小程序)、“故宫淘宝”(淘宝)、“故宫博物院文创旗舰店”(天猫)四个可购买文创产品的链接,他们都隶属于故宫博物院,但每个平台的运营者完全不同,且每个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也完全不同。2018年,故宫口红在网络上掀起一阵热潮,“故宫博物院文创馆”和“故宫淘宝”均发布了故宫口红,两版口红都号称是“故宫口红”,但外观、价格、代工企业却完全不一样,授权模式上“故宫淘宝”版口红是故宫原创,“故宫博物院文创馆”版口红是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润百颜设计研发及发售,“故宫原创”和“故宫淘宝原创”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反映出故宫文创的授权管理模式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容易让消费者在“故宫口红”宫斗中分不清方向。

目前,故宫文创产品的生产方式主要是通过代工生产的方式完成的,即故宫设计团队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将生产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给厂家。2018年,故宫娃娃“俏格格”刚上市就被指侵权,身体部分与日本AZONE的娃娃身体十分相似,对此故宫淘宝声明“身体部分来自合作工厂提供的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结构通用身体模型,权利人授权我们使用该身体模型”,并贴出了实用新型专利号。受专利保护的地域性限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若该国外公司在中国申请过相关专利,故宫文创就发生侵权行为。

但无论故宫文创如何解释,侵权事件已经发酵,忽视对委托生产厂家的授权管理,任由生产厂家滥用相关知识产权,将对故宫文创的声誉造成损害。另外,多数博物馆对于版权交易运作的程序,进行版权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授权双方的权利责任等问题了解并不全面,认识上的局限稍不留神就会使博物馆陷入侵权漩涡,并影响文创产品的市场开发。

三、博物馆文创产品的授权与保护建议

(一)紧跟国家政策引导

2019年国家文物局出台《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内容涵盖了授权内容的界定,模式、流程、权利与义务等,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为博物馆在开展知识产权授权执行项目中有了更清晰的依据,并使这项工作具有了合法性。这个通知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序开放文物资源信息,合理开展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工作。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博物馆馆藏文物资源,推动了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切实解决了制约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知识产权授权制度的瓶颈,这为博物馆发展授权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制定知识产权授权管理机制

道可特常法中心认为博物馆知识产权授权的有效管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授权管理机制:

1、构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首先,要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主动地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对相关文创产品及时进行版权、商标权的注册登记。同时,对合作生产的厂家也要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加深对博物馆文创产品权属主体、客体、权力范围等方面的认识,博物馆应该及时对自己开发出来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对与他人合作或委托他人开发出来的新专利,应提前对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权属问题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尽量细化和具体化,避免专利纠纷和利益受损。其次,博物馆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吸收专业的人才队伍进行管理。虽然博物馆的下属文创机构复杂多样,但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应该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将减少的管理成本更有效的用于知识产权的风险防御警示。

2、建立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风险防控方面,博物馆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从馆藏品知识产权申请、合作方选定及谈判、法律文书起草、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从而减少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风险。在打击侵权方面,博物馆应坚持“零容忍”的态度,组建优质的维权队伍或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通过整理分析文创产品网络营销中容易出现的侵权方式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快速有力的打击侵权行为。

作者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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