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济南·解读 | 影视作品改编为网游的版权界限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0-10-12 10:22:56  作者: 王伟律师

近年来,影视改编成游戏俨然成为整个文化娱乐行业发展潜力最大的蓝海,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层出不穷。

《青云志》

导读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公司)认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运营的《青云志》网页游戏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元素并虚假宣传,侵犯了完美世界公司的《诛仙》小说游戏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完美世界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

简要案情

2006年10月30日, 张戬(笔名萧鼎)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开发权、使用权独家授予完美时空公司。

2013年6月6日,张戬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公司。

2015年9月30日,完美世界公司与完美时空公司协商一致,由完美世界公司行使《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

2015年11月25日,华多公司与欢瑞世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欢瑞世纪公司将自《诛仙》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相关内容授予华多公司。后华多公司根据《青云志》制作了网页游戏。

《青云志》

完美世界公司一审起诉称,其享有《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中使用《诛仙》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故事情节和经典场景,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青云志》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最大程度还原原著”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完美公司主体适格,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虚假宣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3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

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9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点评: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华多公司是否侵害了完美公司就《诛仙》系列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与欢瑞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授权许可协议》,约定欢瑞公司将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相关内容授予华多公司,具体授权内容以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为准,华多公司仅可使用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用于改编的游戏、宣传资料等,可见华多公司并未获得使用《诛仙》系列小说内容的许可。

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规定,经营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尤其是对可能会影响相关公众消费判断决策的信息,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未按事实陈述、片面陈述或者进行诱导性陈述,导致相关公众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判断的,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范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华多公司与欢瑞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华多公司仅取得《青云志》电视剧中与《诛仙》小说无关的独立创作内容的授权,核心受众应是《青云志》电视剧的观众以及相关演员的粉丝,而对于《诛仙》小说部分,华多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由此可见,《青云志》游戏在宣传经营中,应当与《诛仙》系列小说合理区分,不得对其进行不当利用。但本案中,华多公司在网站进行宣传时,表明《青云志》游戏取得了《青云志》电视剧的正版授权,同时又使用了《诛仙》系列小说中的内容进行宣传。这种虚假宣传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无论是小说改编成电视剧还是改编成电影和游戏,文化产业中侵权的问题常有发生,所以在改编运用知名IP的时候,必须注意版权和商标问题,以免造成侵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作者丨王伟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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