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资管|独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迎新变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11-09 11:28:45  作者: 资管业务团队

2020年10月10日,银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以下称“《通知》”),《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明确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本文将对《通知》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一、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保险资管机构不再设置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亦不适用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具体如下图所示:

投资管理能力与能力适用范围对应图

这一调整与近期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0年第5号)及其配套细则中对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的监管要求保持了一致口径,分类更加清晰明确。(注:《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二、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

《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取得投资管理能力的方式由“备案制”改为“自评估+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的方式。

(一)自评估

1. 展业前评估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按照《通知》附件中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2. 动态评估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3. 风险责任人

根据《通知》的要求,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4号)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具体披露要求如下:

1. 信息披露平台

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平台

2. 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内容

3. 信息披露频率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具体要求如下:

保险机构信息披露频率

(三)持续监管

在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上,银保监会通过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况纳入审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管检查等方式,着力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

1.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2. 开展投资管理能力外部审计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3.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4. 银保监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

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过渡期内原有投资管理能力的适用

根据《通知》的规定以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的答记者问,《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

同时要求其按《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

《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四、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共享

根据《通知》“附件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及“附件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规定,可共享的投资管理能力为保险资管机构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共享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可以共享集团内的保险资管机构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但是,在共享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仍需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或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结语

《通知》的出台,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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