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以案说法:举证和推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的博弈——从一起电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说起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0-11-17 11:04:42  作者: 刘双梅律师、祝春旺律师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关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俗称单方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的案例。

案情简介

张女士生前系山东某公司职工,2015年9月1日上午7时左右,在驾驶二轮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原因为头颅部重度损伤。事故现场路段施划单黄实线,沥青路面,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无其他交通信号控制。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未发现电动车与其他车辆的接触碰撞痕迹,其控制人身体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无法鉴定。交警部门以“因控制人身体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无法鉴定”为由,出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张女士不幸去世,留下了身有残疾的丈夫、不满4岁的儿子、年迈体弱多病的父母,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张女士家人多方打听找到了刘律师,刘律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初步判断张女士的遭遇基本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决定代理此案,协助张女士家属依法维权。

2015年9月下旬,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交警部门未对伤者的交通事故作出明确责任划分为由中止工伤认定。家属申请恢复工伤认定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以单方事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人社局并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奈,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4月,家属终于收到了期盼已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实务评析

对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以单方事故为由推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中承担全部、主要责任而不予工伤认定。下面做个简要分析:

本案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以现场无证据证明张女士及其车辆与第三方发生接触或碰撞为由,认为张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的责任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女士在该起事故中应当承当全部责任,张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除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外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外,其他情形在排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是第三人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因交通事故受伤害三个要件已获确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程度,需结合职工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后果所产生的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划分。对于一般性质的交通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本案中交警部门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对死者的交通事故作出明确责任划分。在此情形下,人社局以现场无证据证明张女士及其车辆与第三方发生接触或碰撞为由,推定张女士在该起事故中应当承当全部责任,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道可特解读 | 以案说法:举证和推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的博弈——从一起电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说起

按照举证规则,人社局既然明确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就应提供证明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也即承担提供张女士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证据依据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人社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女士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虽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社局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在穷尽各种调查方式后,仍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女士的受伤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据此,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均认为人社局对本案事实的调查已无任何裁量空间。人社局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行为,等同于让工伤职工承担了全部的事故后果,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同时,作为工伤认定职权的人社局应当具备立足职责推定事故责任的基本理念,依法作出张女士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价值取向。

目前,张女士家属已按照事故发生当年的标准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60多万已到达个人账户,其近亲属已按月领取抚恤金。

作者 | 刘双梅律师、祝春旺律师

作者简介

刘双梅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办公室律师、合伙人

教育背景:毕业于宁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专业领域:从事资本证券、金融保险、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融资租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

祝春旺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办公室律师、合伙人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拥有复合型专业知识。

专业领域:从事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财富传承与管理、合规管理、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实务研究和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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