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世界知识产权日特稿:用数据说话——解密知识产权保护热点新方向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4-26 23:20:28  作者: 知识产权团队

摘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凸显了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逐渐提高,2020年,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不仅在数量上继续增加,在案件类型上也更趋多元化。所涉及的案件类型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等,所涉及的产业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等多个领域,这其中权属和侵权纠纷的案件居多,专利权保护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了热点。基于此,企业在未来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着重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对,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意识,建立内部专利保护“防火墙”,加强对核心技术的保护,要提高防范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意识,把握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打造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引言

2021年已过去将近三分之一,4月26日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及时掌握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业动态和司法裁判的动态,特对2020-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概括总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关特点,为相关企业、行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前防范风险,应对纠纷提供指引。

一、2020-2021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数据库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相关案例进行检索,以“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021年”等关键词共计检索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例1726个,其中2020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共计1609个,2021年(2021年1月1日-2021年4月20日)共计117个。本文将从案件数量、案件类型、裁判结果等几个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情况作出梳理。

1. 案件数量增长情况统计

2017-2020年度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量统计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2017年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有382例,2018年为717例,2019年为1493例,2020年为1609例,从以上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具体增速如下图所示:

2017-2020年度案件增长率

如上图所示,第1个柱状图到第4个柱状图分别为2017年至2020年四个年度的案件量,与上一年度相比,每一年度知识产权案件较上一年度的增长率分别是3.8%、87.7%、108.2%、7.8%,期中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增速较快,从2018年开始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翻倍增长的情况,受疫情影响2020年相较于2019年增速变慢。

2. 案件类型情况统计

近年来,不仅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在大幅度增加,相关的案件类型也逐渐多元化。以本文所统计的时间段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为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数量统计图如下:

2020-2021年度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分类统计

以上案件类型所占比例如下图所示:

2020-2021年度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分类占比

在以上所统计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相关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权属与侵权纠纷中,在这两种类型中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相关的案件的数量统计如下图所示:

2020年-2021年三大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三类型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2020年-2021年三大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占比

3. 案件裁判结果数量统计

在以上样本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有二审和再审两个程序,二审程序有1211件,再审程序有515件。裁判文书的形式分别为判决和裁定,判决结果主要有维持原判和改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数量为659件,二审改判的为316件,再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为47件,再审改判的为60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图所示:

最高法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占比图

再审判决结果如图所示:

最高法案件再审判决结果占比图

二、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涉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的案件较多

通过对以上数据梳理与分析发现,案件整体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合同纠纷、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其他纠纷,其中权属和侵权纠纷占比较大,达到81.6%,凸显知识产权纠纷中产权保护问题依然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主流,也从侧面说明了权利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增强。

2. 涉专利权保护案件较多

案件整体涉及到专利权保护的案件达到64.7%,专利权纠纷增多。具体来讲主要的特点为高科技领域的专利纠纷增多以及涉及电商平台的专利纠纷案件增多。

高科技领域专利纠纷增多,体现在专利案件类型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纳米技术、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创意等高新技术领域。

例如,涉及“纳米实心微针或纳米实心微针阵列”相关技术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存储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涉生物防护过滤介质及其应用的专利权转让纠纷案、涉计算机软件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汽车整车及配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涉“云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

且以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增多趋势,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该类案件量的增多,反映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易发多发。以电子商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该注意自身专利权的保护。

3. 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占比在提高

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共有158件,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案件有136件,占86.1%,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及侵权纠纷中涉及著作权的有70件,而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或权属纠纷的案件有31件,占44.3%。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北京东方京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友信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9号)、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8号)、江苏易商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良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664号)、北京莱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诺阳光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82号)。

三、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着力点

1. 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的意识

对于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增加的情况,未来应当更加重视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企业对于自身商标品牌、产品技术等方面的权利应该及时注册申请,应当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自身的品牌商标、产品技术等申请专利保护或商标登记。同时还应该建立内部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对于自身的产品、以及文化宣传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规避,建立事前的风险提示制度。

2. 加大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专利权保护

从国家政策法规的着力点来看,未来势必要加强对关键技术和重点领域聚的专利保护,如高端芯片、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相关产业。依托新型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需求,推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用权利的保护带动技术和产业升级。作为相关的企业,应对自身的核心技术加强专利保护,从技术层面打造专利保护的技术“防火墙”,对关键的特征、关键算法、关键设计的原理及技术逻辑实施严格保密制度;从制度层面应该建立并完善核心技术专利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专利的开发以及专利申请到自身合法专利权的保护,再到专利纠纷的应对,各个环节都建立严密的流程和合规审查制度,并加强专利侵权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应对专利侵权或权属纠纷。

3. 加强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从上文的数据梳理来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亦呈大幅增长趋势。盗取和剽窃作品的事件频发,很多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手握权利却因难以因取证等因素而维权困难,这就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具体来说:

1)软件开发时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申请软件登记,作为权属证明的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强制性的,在侵权诉讼中也并非唯一的和必需的证据,却是诉讼中最常用、最直接的权属证明。

2)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规避卷入诉讼纠纷的风险。要做到:

第一,办公室常用软件请使用正版或选择免费替代性软件。进行案例检索时发现若干知名软件公司如微软、奥多比、欧特克等公司逐渐开始进行大范围的维权行动,这类公司提供的软件多为基础性、办公必备软件,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被证实可能面临赔偿。

第二,与第三方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中明确侵犯他人计算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划分,保存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第三方进行维护的记录等票据、文件。

第三,请勿忽视收到的律师函,及时咨询律师,分析处理方案;发生纠纷后及时清除侵权软件,停止侵害。在多个案例中,被告及时停止侵害是法院酌减赔偿数额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4. 准确把握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判断商标侵权要先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然后再判断这种使用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具体来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① 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② 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③ 比较分析

将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四、结语

通过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2021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据梳理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整体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在各类型的纠纷中占有较高的比例,高科技产业、生物技术、汽车制造、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未来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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