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一文掌握买卖合同中常见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1-29 20:38:25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涉及到,如何避免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就成为重中之重;同时一份合同不可能将现实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全部涵盖,没有完美的合同。但起草一份相对完善的买卖合同,将合同更大效能地为自己所用,确保常见的争议点得到妥善预测和解决,是可以做到的。本文我们将合同的基本框架进行搭建,合同缔约方可以根据行业、交易特点及自身需要对具体事项对照取用,同时列出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之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参考。

买卖合同的常规框架

一、合同目的未明确约定,导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案例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裁判要点: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应对策略:

合同目的是双方展开交易的基础,也是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依据,但因其特殊性往往与其他条款一起进行是否违约的基本判断,因此明确约定合同交易目的更有助于双方及法院判断。

二、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是否需要先开发票导致产生争议

案例一:约定价款是否为含税

吉安市青原区海明材料有限公司、刘承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再129号

裁判要点:

吉安海明公司要求在本案所欠龚振吾供沙款中抵扣发票税金18127.15元,但吉安海明公司与龚振吾所签订的《供沙协议》对供沙价款是否含税金,或税金由谁负担并未明确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即使应当由龚振吾负担发票税金,但吉安海明公司在本案中也未举证证明其为开具供沙款发票而支付了多少税金,故依法不予支持吉安海明公司该项主张,吉安海明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应对策略:

在合同价款中需要明确约定是否为含税价,能够分清税收承担方,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如果约定了价格为含税价,税款由卖方承担。如果没有注明是否含税,一般视为不含税价,税款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是否可以被支持

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

裁判要点:

《天涯海角风景区IC电子卡门禁系统合作项目补充合同之二》第5条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并未约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须以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万联通公司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对策略: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虽然为财务要求,如果不约定将会被认定为附随义务,因此应当注意以下五项内容:

• 完善合同条款,在合同上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义务,且明确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形式,避免对方以“用现金方式支付”作为抗辩理由;
• 发票上备注未付款,给付发票时,在发票背面上注明“给付发票时,所对应的款项尚未支付”等字样;
• 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的信用和付款能力进行评估;
• 注意在交易中留存发票的交接证据;
• 多笔交易注意发票和付款的对应关系。

三、未明确约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导致无法认定是否违约

案例:

枣庄鑫金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365号

裁判要点:

鑫金山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部交付并调试合格,导致案涉生产线未能投产使用。作为产品卖方,鑫金山公司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

应对策略:

明确约定产品的品类、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对于多种产品可以列表的方式予以示明,保证明确、具体、可实施,发生变动时务必书面确定。

四、违约条款未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后果,导致无法在履行中对各方产生威慑,对违约后果约定不明从而引发争议

案例:

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戴朝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6号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国藩公司与戴朝华签订的《协议书》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亦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根据上述规定,国藩公司与戴朝华即使未有相关约定,国藩公司仍然可以戴朝华逾期付款违约为由,要求戴朝华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国藩公司要求戴朝华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可以认定是要求戴朝华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戴朝华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长期占用本应由国藩公司依约取得的财产转让款,必然造成国藩公司就该财产转让款的利息损失,且该财产转让款的利息损失在双方可预见范围之内。故此,国藩公司要求戴朝华给付因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并未超出上述损失赔偿的范围。

应对策略:

针对卖方:

• 约定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约定卖方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 约定卖方不提供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

针对买方:

• 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约定买方不按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违约责任

五、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导致产生管辖争议

案例:

泗阳县众兴镇徐冬梅李世川味观餐饮加盟店与杭州天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16号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标的是交付家具的行为,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天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应对策略: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未约定预付款退还时间,影响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

案例:

山东黑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宏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1852号

裁判要点: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在原告不再要求被告交付煤炭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剩余预付款退还。因双方未就退还时间予以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故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在本案起诉立案前向被告主张过退款的情况下,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即以425813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对策略:

明确约定款项退还的合理时间,如相对方到期未退还,即可从该约定时间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七、未约定解除权,导致对解除权的行使产生争议

案例:

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玻璃钢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213号

裁判要点:

大连玻璃钢总厂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一年的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大连玻璃钢总厂在其违约后,为明确其是否还需履行义务,理应催告华安工业集团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因其没有催告,故华安工业集团公司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尚未开始计算,也就不存在解除权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问题,因此本案争议合同的解除权没有消灭,对大连玻璃钢总厂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应对策略:

可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明确约定享有解除权情况和行使期限,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合同解除权的可调节性。

法条链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案例中适用法律发生改变,相关法条如下

解除权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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