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二十八丨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公告看北交所新规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12-02 19:45:59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第六节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北交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作出了详尽规定。本文通过北交所多家发行主体公告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分析北交所对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关注要点,期待能够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事项做一定指引。

一、北交所发行主体公告

本文根据最新北交所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主体实施情况公告,来看北交所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咨国际”)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企业,按照北交所上市规则平移至北交所挂牌的企业,上市日为2021年10月28日。

北交所发行主体公告

具体来讲,截至2021年11月26日日终,广咨国际通过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股票的方式,使得广咨国际股价在30个自然日内整体上涨,募集资金增加额度约6917万元。

首先,所谓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结合其他上市发行实际案例,实务操作中通常被称为“绿鞋机制”,即发行人对主承销商给予了一项选择权,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超购情况选择超额配售的数量,在30天内按照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通过广咨国际案例可知,这也符合北交所《管理细则》第六节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其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设置的背景是在股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基于定价阶段与上市当天价格的差价,为保证上市当天的价格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符合市场行情的价值评价,实现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安稳过渡。

再次,来看下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票来源,从广咨国际公告的超额配售选择实施情况看,全部股票来源于当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延期交付,也就是说先从战略投资者借来股票,超额配售期满后或期限届满前再归还的方式,实践中除以上方式外,还有发行人增发股票或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的方式。此处北交所延用科创版、新三板等其他上市市场的规定,对于实施超额配售的股票获得来自于对战略投资者的延迟交付,不同于港交所规定的大股东处借入限售股。

最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方式的选择,依据的是股价与发行价格的差值。当股价高于发行价格时,发行人向认购超额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分配增发的股票,当股价低于发行价格时,发行人应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来分配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

二、超额配售的实施注意

根据《管理细则》、《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交所发行人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流程主要如下:

发行人拟在北交所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除上文相关规定应当遵循与注意外,还应明确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另外在实施过程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注意:

北交所发行人实施超额配售的实施注意

除以上规定外,北交所发行人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还应当注意在发行前开立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通过该账户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股票,不得买卖其他证券;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在行使期届满5日内,交付资金,然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出申请,将股票交给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等相关规定。

三、结语

北交所《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系列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则,基本延续了科创版、新三板的相关规定,虽然截至2021年11月29日已有20多家发行主体选择适用超额配售方式,但建议发行人本着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态度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使用上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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