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三十八丨拟上市公司“增资或股权转让”法律核查要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1-12 21:14:13  作者: 证券业务团队

摘要:监管层对拟上市公司申报前新引入股东及股权转让的要求日趋严格,有必要从实例审核结果对北交所或国内其他交易所予以关注。本文通过梳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的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果公告信息,整理了北交所针对公司上市前增资或股权转让核查反馈意见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并通过实际案例说明拟上市公司一般可采取的方式。

一、“增资或股权转让”瑕疵的认定

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公司申报前存在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强制性规定;
2. 不得存在股份代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违规行为;
3. “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 “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转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已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相关股权的权属明确清晰,不存在潜在或现实的资产权属纠纷,不存在法律争议或潜在纠纷;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受让款来源合法;如涉及国有股东的,履行了《公司国有资产法》、《关于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的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等手续;“增资或股权转让”原因合理、价格公允(收购价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价)、款项已实际支付等。

如不符合上述监管要求的,在申报时很可能会被认为“增资或股权转让”存在瑕疵,从而被问询,如问询答复满足监管要求的可以继续申报,如不满足监管要求的,很可能会与此次上市之行擦肩而过。

二、北交所问询案例

北交所开市时间相对较短,比之其他交易所,增资或股权转让问询案例有限。截至到2022年1月10日,根据北交所官网信息披露“审核公告通知”查询,增资或股权转让问询案例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会议结果5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会议结果59份,其中因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被问询的有8份,相对来讲占全部被问询案例比例较低,以股权转让问题为主,这也符合其他交易所涉及的增资或股权转让问询情况。

北交所问询案例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点

结合北交所上述8例问询案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北交所拟上市公司申报前后存在“增资或股权转让”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审慎原则,严格核查诸如新股东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本次增资是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事项。

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于“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核查应按申报前后两个阶段分别予以不同的重点核查。本文重点论述申报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中介机构的核查注意事项。

中介机构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的新增股东,主要包括:

1. 股东情况: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2. 合理性:产生新股东的原因,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 价格公允性: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4. 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
5. 关联方: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6. 股东资格: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除新股东的情况外,中介机构还应当核查:

1. 程序合法:“增资或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放弃认购承诺函;
2. 公司持续性经营: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3. 履行情况:签署合法的转让合同,己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4. 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公司或者原股东及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应避免新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新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清晰;
5. 税收缴纳: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语

为更好服务有潜在上市意向或拟申报上市的公司,本文从监管角度,通过分析北交所拟上市主体申报注意事项及中介机构核查要点,避免相应“雷区”,确保申报材料无重大的或有风险,减少北交所拟上市主体的上市障碍,增加过会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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