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年假,事后能反悔要求折算工资吗?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2-01-18 22:13:17 作者: 霍陆华
我国的劳动法律为劳动者确立了诸多权利,比如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休息权等。有些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的任何变通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有些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比如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不要求单位支付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的工资报酬吗?
先看一个案例:
谢天华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上海复出公司。
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谢天华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谢天华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上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6日,谢天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谢天华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对谢天华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天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谢天华的诉请。
实务分析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吗?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
本案中,法院驳回谢天华的诉请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笔者认为该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目的上讲,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在这一点上,带薪年休假和双休日以及国庆节、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的设立目的是一样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享有放弃法定节假日的权利,对于带薪年休假,也不应作出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理解。
其次,从体系解释上讲,《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没有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该条例是行政法规,作为部门规章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不应作出与该条例相冲突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对职工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这些情形里并没有员工自愿放弃一项。对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如果认为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有扩大解释之嫌。
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明确指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情形下的处理措施,即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比较可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
再次,从字义解释上讲,《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也可以理解为员工申请当年不休年休假,而是跨1个年度休假,并不是指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这种理解也符合该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规定,即职工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安排,职工可以提出当年不休假而只是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对于放弃的方式,也应严格适用“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的规定。从一般认知上讲,职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概率是很小的,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避免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员工放弃权利,员工的书面申请应当单独做出,而不是像本案中的在企业发出的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作出。
综上,笔者认为,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企业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不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作者介绍
霍陆华 律师
★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个人简介
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服务,曾为多家国企及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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