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二十八:刑事证据之物证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15 21:57:13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对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物证的介绍,包括物证的概念、范围、分类、特点以及物证的收集、提取与保管程序等,供读者参考。

一、概述

1. 物证的概念与范围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理属性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物证范围广泛,具体如以下几类:

① 犯罪使用的工具;
② 犯罪行为过程遗留下来的痕迹和物品,如指纹、足迹、血迹、人的体液;
③ 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痕迹等;
④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杀人案件的尸体,抢劫所得的财物,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等;
⑤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作案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纽扣、烟头、纸屑、毛发等。总之一切能够揭露和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痕迹和物品都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2. 物证的分类与特点

1)物证的分类

物证依不同形态可以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是指有一定形状的证物,一般是以其外部特征,如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等来发挥证明作用;无形物是指没有一定形状的证物,而以其特殊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例如某些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气,或者人体汗腺分泌的气味等。

2)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物证具有以下特点:

① 更直观,更容易把握。物证皆为客观存在的物品、痕迹,一般物证都可以用肉眼进行观察,微量物证通常都可以借助仪器进行观察。

②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品、痕迹,区别于受个人主观意志影响的言词证据,客观性强、比较可靠。

③ 通常都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通常只能反映案件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而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因此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二、物证的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保管程序,如果上述程序不合法,相应物证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物证的收集

收集物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主体、程序、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主体

收集物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法定机关收集物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侦查人员资质。必要时,收集、提取部分物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勘验、检查、收集、提取物证。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物证的收集和提取,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和技术资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具备法定资质的物证收集、提取、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复制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实际参与收集、提取物证的工作人员虽超过二人,但具备法定资质的工作人员却少于二人,仍然属于收集、提取人员的数量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收集的相应物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原物

收集的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如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程序

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提取的物证应当拍摄现场照片,进行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现场的录音录像,制作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现场照片及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现场的录音录像与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笔录或者清单不一致,包括物证的位置、种类、数量,勘验人员,勘验流程,物证收集程序等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必须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可以被采用;对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③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 有其他瑕疵的。

2. 物证的提取

1)提取程序与方法

提取物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全面、完整地收集物证,无遗漏。提取程序和方式不当则容易导致物证遗漏、受到污染或破坏,影响物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等文件对物证提取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如提取的工具、器皿,提取物证的步骤、顺序,提取的数量与份数等,必须严格遵守。

如因提取程序、方法不当,则需补充或重新提取;无法补充或重新提取的,相关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检材。

2)提取笔录与清单

收集、提取物证时必须制作提取笔录与提取清单,确保物证提取的合法性与完整性。提取笔录与清单应当详细列明提取物证的特征信息,并由物品持有人、犯罪嫌疑人、勘验、扣押、搜查、检查人、见证人等签名确认。

如未制作笔录及物证清单,或虽制作笔录但无相关人员签名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物证则属来源不明,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提取时间

案发现场发生变动或迟延收集物证有可能导致物证受到污染或破坏,因此应当注意物证的提取时间,及时提取物证。补充提取的,需要确保物证的真实性。

如相关物证已经因未及时提取导致灭失、破坏,无法确保物证真实性的,相关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物证的固定与保管

物证提取后应当及时固定、封存,而且部分物证需在现场固定、封存,防止物证受到灭失或破坏,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如果未按照规定固定、封存,则需对物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并且作出书面说明。

物证的固定与封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方法,按照《物证的封装要求》《物证通用标签》规定的要求进行封装,防止物证受到调换,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封存后应当进行妥善保管,制作登记保存清单,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著:

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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