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九大最新亮点及操作要点解读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3-06 14:17:45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自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正式生效。新司法解释生效后,人民法院处置拍卖财产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主,但对于特殊财产拍品保质期比较短、有些拍品对购买人资格有限制等特殊财产的,可以选择网络拍卖之外的拍卖方式进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总结了《网拍规定》的九大亮点,并对新司法解释下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及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而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而进一步促使网络司法拍卖的蓬勃健康发展,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网络司法拍卖最新司法解释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网络司法拍卖主体为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自主进行

按照《网拍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便捷性,通过法院自行组织网络拍卖,可以降低之前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开等弊端,同时提高拍卖效率、降低拍卖成本,使得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债权。

亮点二:人民法院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

按照《网拍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由于互联网的便捷等特性,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相比,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接拍卖处置财产,可以降低拍卖成本、极大提高拍卖成交率,并且能便于实现执行财产价值,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亮点三:网络司法拍卖全程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按照《网拍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从发布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充分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也方便社会监督。

亮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名单库供当事人选择

按照《网拍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对于财产变现的积极性最高,所以规定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时在网络平台名单库中选择,对某一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司法拍卖;若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则由执行法院确定。

亮点五: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按照《网拍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以及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但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目前在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地区,出现了 “ 零佣金 ” 的概念,但 “ 零佣金 ” 并不等于 “ 零成本 ”,所以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便需要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而期间导致的这部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亮点六:明确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违规操作、内部操作等行为

按照《网拍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因为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评估、审计等辅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可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拍卖信息,为了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空间,因而规定将执行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辅助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工作人员近亲属一并列入禁止参拍范围,避免出现内部操作等问题。

亮点七:网络司法拍卖将不限制人数,最少可以一人竞拍

按照《网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将不再限制竞买人数量,允许一人参与竞拍,但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的成交。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

这一规定,也是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均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任何意向竞买人均可以公开、透明的竞价,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串标等情形。同时,如果简单的把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而认定无效,不但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也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

亮点八:竞买人可随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竞价时间不低于24小时 

按照《网拍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竞买人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为了充分地满足潜在竞买人的参与要求,《网拍规定》规定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竞买人可以随时报名参与、随时可以出价参拍。但对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则要求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先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同时,为了保证竞买人具有足够的参与时间,规定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从而有利于潜在竞买人的参与,也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溢价率。

亮点九:赋予参与主体在拍卖出现问题时所享有的救济手段

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考虑到由于一些法定原因导致拍卖被撤销,由此可能造成不同主体的损失,《网拍规定》规定相关权利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充分行使权利,获取救济。

三、最新司法解释下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及要点解读

(一)如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按照《网拍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流程包括: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拍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等工作。

2.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3.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内容,以及保证金、拍卖款等支付方式。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4.人民法院负责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5.通知当事人、有钱购买权人。

6.竞买人报名,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同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7.公告期满,由人民法院组织举行网络拍卖。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8.如果出现第一次流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9.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人民法院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网络司法拍卖要点问题解读

1.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司法拍卖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新司法解释生效后,人民法院处置拍卖财产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主,但对于特殊财产拍品保质期比较短、有些拍品对购买人资格有限制等特殊财产的,可以选择网络拍卖之外的拍卖方式进行。

2.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哪些?

根据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刊发的《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已经将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保拍网、公拍网、中国司法拍卖网、助拍网、北京司法拍卖平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纳入名单库。

同时《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3.竞买人的资格如何确定?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但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4.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如何选择?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对于参加网络司法拍卖竞拍的,是否有相应人数限制?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既可成交。

6.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保留价怎么确定?

《网拍规定》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7.拍卖公告一般什么时间发布?

《网拍规定》规定,确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8.参与拍卖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金额是多少?如果中途反悔,保证金怎么处理?

《网拍规定》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此外,《网拍规定》规定还明确了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而非在弥补拍卖损失后的多退少补,其具有了一定的惩罚性质。

9.对人民法院公布的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关注哪些要点?

(1)要关注评估报告,从而可以对拍卖物的权属、现状、价格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认识。

(2)关注拍卖物的权利属性、瑕疵等说明,包括是否设有抵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欠缴费用等情况,如果条件允许,争取要到现场查看拍卖物。

(3)关注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属情况,包括是否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等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

(4)关注拍卖财产产权转移时税费承担问题。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5)关注拍卖物的权属移交方式。一般情况下,动产,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后现场交付即可。但对于不动产,法院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竞买人需持拍卖成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相关权属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10.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