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重点罪名刑责简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1-19 23:47:39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农用地、矿产资源保护力度的加大,执法部门加强了对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和打击,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以上三种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类型具有一定相似性,均应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司法实务中,单位犯罪是以上三种犯罪的主要形式,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空间。本文是对三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中的重点罪名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规则的介绍。

一、罪名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三种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第338条、第342条、第343条第一款分别对三种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污染环境罪

1)违反国家规定

成立本罪首先应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成立本罪必须存在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处置到外部环境,导致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2016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有毒物质”包括以下四类:

①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②《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③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④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3)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根据新修订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①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③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④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⑤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⑥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⑦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⑧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⑨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⑩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⑪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⑫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⑬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⑭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⑮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⑯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⑰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⑱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成立本罪首先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我国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管理规定,占用或改变农用地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层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情形。改变土地用途,是指将农用地改为房屋、工厂、公路等非农用地,或者将耕地改为林地。实务中包括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或者虽然获得审批手续,但是超过审批手续范围、数量,以及采取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等非法占用农用地。

3)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

①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③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④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是指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是指:

①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②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③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④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⑤ 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3. 非法采矿罪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2)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行为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① 擅自采矿;
②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③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其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指:

① 无许可证的;
②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③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④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⑤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3)情节严重

成立本罪需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①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④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⑤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定刑

1.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有三档,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同时,《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以上四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①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③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⑤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⑥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⑦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⑧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⑨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⑩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⑪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⑫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⑬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非法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① 非法采矿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

②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 单位犯罪

以上三种犯罪均存在单位犯罪,且司法实务中单位犯罪案件数量较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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